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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入日租房抢劫并非入户抢劫,不能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罚,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获得减刑。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515

抢劫:入日租房抢劫并非入户抢劫,不能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罚,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人获得减刑。


本站讯

日前,某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程某入户抢劫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年)。

上诉人程某因犯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年有期徒刑后,其亲属委托得安所王增强主任作为程某的二审辩护人。经分析一审判决及案卷材料,王主任依法提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程某伙同羌某“入户抢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对程某量刑时不应适用“入户抢劫”之加重情节。二审法院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程某等人之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属于一般抢劫犯罪,并依法对程某减轻处罚。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一)本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辩护人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程某等的行为不符合入户抢劫的特征,系一般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上诉人存在哪些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一,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三,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三、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08年10月下旬期间,黎某同学侯某电话告知欲与男友从外地来津,让黎某安排住处。黎某与被告人羌某、程某即预谋对侯某实施抢劫。同年10月29日,侯某与男友邹某到津后,由黎某安排二人在本市某日租房居住。后被告人羌某、程某伙同黎某以玩牌为名,企图用含有安眠药的饮料来麻醉二被害人后实施抢劫,因安眠药未发挥作用未果。当得知侯某要离开的消息后,被告人羌某、程某伙同黎某于同年11月1日上午,持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具至侯某、邹某的住所,以让邹某洗澡为名,将其骗离日租房。后二被告人即伙同黎某将侯某捆绑,用不干胶带封住其嘴,带至该房屋的卫生间内。抢走侯某钱包内现金2000元及银行卡5张。当邹某返回房间后,被告人羌某、程某伙同黎某采取被子蒙头、砖头殴打、电棍电击的手段,用床单撕的布条将邹某捆绑,并用不干胶带封住其嘴,抢得邹某现金700元及“雷迈牌”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为1440元)。尔后,被告人羌某、程某及黎某又逼迫侯某讲出银行卡密码,从银行取出现金4800元之后,将5张银行卡全部返还给侯某。次日凌晨,三人将赃款分后逃逸。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即立案侦查,被害人邹某被打所致面部、颈部、体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经公安机关上网通缉,被告人羌某于2009年3月27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被告人羌某在归案后羁押期间,又主动检举他人犯抢劫罪的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已将被检举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归案。同年5月5日,被告人程某也主动向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羌某、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公安机关案发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工具及部分赃物照片、被抢物品价值鉴定书、被害人伤情鉴定书、二被告人投案自首、被告人羌某检举他人犯罪的有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羌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二审中没有出现新的事实或者法律适用理由,被告人程某可能会被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从而成为上诉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上诉人出具最有利于上诉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上诉人及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程某等的行为不符合入户抢劫的特征,系一般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又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王增强主任的精准辩护下,二审法院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程某等人之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属于一般抢劫犯罪,并依法对程某减轻处罚。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事实部分: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某等的行为不符合入户抢劫的特征,系一般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上诉人羌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被害人在上诉人为其租赁的“日租房”中被抢劫,该“日租房”系旅店性质的场所,被害人在此临时居住,并非作为家庭长期居住,也非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个人私密空间,不属于刑法意义上“户”的范畴因此,对上诉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量刑部分:上诉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程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积极退赔赃款,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积极退赃赔款,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综上,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程某等的行为不符合入户抢劫的特征,系一般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又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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