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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为多次抢劫,面临十年以上刑期,辩护人提出“基于同一概括犯罪故意实施的连续抢劫不应认定为多次抢劫”获得法院采纳,被告人被轻判。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953

抢劫: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为多次抢劫,面临十年以上刑期,辩护人提出基于同一概括犯罪故意实施的连续抢劫不应认定为多次抢劫”获得法院采纳,被告人被轻判。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阮某等5人抢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阮某有期徒刑八年。

2007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阮某等五人在一小时内连续作案五起,持刀抢劫过路行人11人,致其中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由于受害人人数众多,本案引起天津媒体的广泛关注。每日新报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以《民警出枪震住五劫匪》为题报道了本案。被告人阮某等人归案后,阮某的亲属聘请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增强、闫晓菲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就被告人阮某等人的抢劫次数产生较大分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等人的5起抢劫应当认定为三次抢劫(根据法律规定,三次抢劫为多次抢劫,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王律师等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第三次犯罪基于同一概括故意发生,且犯罪时间具有连续性、犯罪地点具有相近性、犯罪手段具有同一性,应当将指控的第二、第三次犯罪认定为一次抢劫罪。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后,判决认定被告人阮某等人的抢劫犯罪次数为两次,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一)本案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阮某等人的抢劫次数为两次,而非多次抢劫。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次抢劫系被告人基于同一概括犯意且犯罪手段完全相同、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上具有相近性,因此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二)被告人具有哪些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一,阮某为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二,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7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顾某、阮某、段某、钱某预谋后,携带短刀、铜管等工具,共同至某区某镇某庄工业区某道附近,拦截途经此地的被害人张某、林某、刘某、许某、邢某并实施殴打,当场劫取夏新牌A675型移动电话一部(鉴定价值为220元)、诺基亚牌1110型移动电话两部(鉴定价值计380元)、CECT牌Q88型移动电话一部(鉴定价值500元)及现金2100余元。经法医学损伤鉴定,邢某头部及右大腿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五被告人劫取上述财物后,回到某区某埠七街,由阮某、钱某销赃未果。后被告人范某、顾某、阮某、段某、钱某经预谋,于当晚22时许携带短刀、铜管等工具,再次至某区某镇某庄工业区某道附近,先后拦截途经此地的被害人白某、张某某、解某和汪某并实施殴打,当场劫取诺基亚牌7260型移动电话一部(鉴定价值280元)、摩托罗拉牌E770型移动电话一部(鉴定价值300元)、诺基亚牌6070型移动电话一部(鉴定价值700元)及现金872元。经法医学损伤鉴定,张某某眼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解某左跺骨及肋骨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汪某右排骨的损伤构成轻伤。五被告人抢劫上述四被害人后,在沿某区某镇某庄工业区某道附近返回住处途中(走出100米左右),再次拦截途经此地的被害人乔某、肖某并实施殴打,当场劫取诺基亚牌1112型移动电话一部(鉴定价值190元)、摩托罗拉牌C350型移动电话一部(鉴定价值120元)及现金600元(上述赃物已发还)。经法医学损伤鉴定,乔某右大腿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07年12月26日零时许,五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行为人抢劫次数超过三次,属于多次抢劫,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阮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本站点评

执业过程中,王增强主任始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知识结构、高度的责任心、专业的技能和不懈的努力为广大客户提供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专业法律服务。在本市乃至全国大案要案的审判法庭,常能见到其辩护的身影,并多次成功的做无罪或轻辩护,使多数被告人受到法律公正公平的对待,从而获得从轻、减轻、缓刑、免刑或无罪处理,最大限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履行了辩护人的辩护职责,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在业界享有极高的声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的抢劫次数为两次,而非多次抢劫,又其具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采纳王主任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判决认定被告人阮某等人的抢劫犯罪次数为两次,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事实部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阮某等人的抢劫次数为两次,而非多次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径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起诉书指控的第二、三次抢劫系被告人基于同一概括犯意且犯罪手段完全相同、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地点上具有相近性,因此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二)量刑部分: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阮某为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阮某为初犯,依据上述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阮某案发后积极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抢劫次数为两次,而非多次抢劫,又其具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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