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争取自由

救赎人生   公平正义

890562446.jpg

微信号:

13802025566


联系我们 在线服务

  咨询热线

13802025566/13802025599

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某因抢劫杀人被某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采纳辩护意见,驳回抗诉并维持原判。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962

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某因抢劫杀人被某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采纳辩护意见,驳回抗诉并维持原判。

本站讯

  被告人陈某某因抢劫杀人被某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某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陈某某的亲属至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了解案情后,王增强主任担任陈某某的二审辩护人,依法为陈某某辩护。

  某人民检察院在庭审期间提出,一审判决对郭某某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被告人陈某某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其没有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针对某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辩护律师提出本案郭某某起主导作用,陈某某系本案从犯,原审判决忽略了陈某某所具有的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其系偶犯、初犯、作案时刚满十八周岁、主观恶性小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陈某某的量刑畸重。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依法驳回抗诉,同时根据陈某某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某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之终审判决。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具有哪些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院依法驳回抗诉,同时根据陈某某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一,  陈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五,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三、原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郭某某、陈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数额巨大,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的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郭某某伙同他人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应予数罪并罚。郭某某、陈某某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郭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分别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宣判后,某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多次抢劫,数额巨大,且至一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对其量刑畸轻。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虽有自首情节,但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二审中没有出现新的事实或者法律适用理由,被告人陈某某可能会被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五、本站点评

执业过程中,王增强主任始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知识结构、高度的责任心、专业的技能和不懈的努力为广大客户提供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专业法律服务。在本市乃至全国大案要案的审判法庭,常能见到其辩护的身影,并多次成功的做无罪或轻辩护,使多数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公平的对待,从而获得从轻、减轻、缓刑、免刑或无罪处理,最大限度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履行了辩护人的辩护职责,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在业界享有极高的声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依法驳回抗诉,同时根据陈某某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采纳王主任辩护意见的基础上,裁定驳回抗诉并维持原判

六、主要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依法驳回抗诉,同时根据陈某某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一)陈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郭某某起主导作用,陈某某系本案从犯,原审判决忽略了陈某某所具有的从犯情节,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16.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郭某某起主导作用,陈某某系本案从犯,其主观恶性较小,可以对其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忽略了陈某某所具有的从犯、自首作案时刚满十八周岁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其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小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陈某某的量刑畸重。




LINK

友情链接:


手机:13802025566   13802025599

传真:022-27253350

邮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得安律师楼(城厢嘉园3号)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