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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四罪,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得意见,法院对张某并处九年有期徒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四罪,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得意见,法院对张某并处九年有期徒刑。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张某涉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轻伤)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属慕名聘请得安律师事务所王增强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在数天的庭审中,王主任依法提出“指控张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系从犯;其故意伤害行为业以调解解决,国家公诉权不应再行介入”的辩护意见。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在充分考量本案事实及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对张某并处九年有期徒刑。(注:第一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张某系本案第三被告人)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一)本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辩护人认为,指控以被告人苏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参加了以苏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更非积极参加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受苏某某的指使并参与了殴打臧某某一案,殴打闻某某不符合聚众斗殴犯罪的法律特征,故不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具有哪些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苏某某自2005年以来,为达到长期称霸某市某县及某省某市某农场管理区等周边地区的目的,以结拜为盟及对服刑人员探望、送钱等方式大肆网罗两劳释犯及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设赌抽头”的手段,聚敛钱财,维系由其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并结交当地有影响人士以提升其个人社会地位。该犯罪组织逐渐形成了以苏某某为核心,以被告人李某、张某、于某某、赵某某、代某某为固定成员,韩某某、韩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及包某某、陆某某、曹某(均另案处理)等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5年1月至2007年5月间,由苏某某亲自指挥或授意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介入当地的农田改造工程、拆迁工程;插手当地干群矛盾,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有组织地进行聚众斗殴、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2007年5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霍某在某县某镇“全来”烧烤店与被害人任某山玩扑克牌时发生争执,霍某持啤酒瓶猛砸任的头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任某山的损伤为轻伤。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依照控方指控,被告人张某最高可被并处20年有期徒刑(依照刑法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斗殴罪(持械)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从而成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了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被告人及其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了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与人性化的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以被告人苏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被告人具有从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对张某并处九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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