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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指控贪污90万,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撤诉结案,被告人获得无罪结果。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200

职务侵占罪:指控贪污90万,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撤诉结案,被告人获得无罪结果。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贪污90万元款项为由提起公诉如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依法辩护,王某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两年徒刑,王某提出上诉,上诉期间,辩护律师继续提出无罪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在本案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王某获得无罪结果。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05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朱某(均另案处理)虚构租赁费支出,指示会计董某以一张金额为972173.33元的租赁费发票入账。于2005年11月29日将公款85万元转入A公司帐户后,提出表分。王某实得36万、李某实得12万、朱某实得12万、董某、杨某、韩某、温某、郭某五人各实得5万。

 2006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虚构租赁费支出,指使董某以一张金额为2万元的租赁费发票入账,将2万元打入B公司帐户。

 2006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虚构购买真空储槽支出,指使董某以一张金额为1万元的发票入账,将1万元打入B公司帐户。

2006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设备租赁费支出,指使董某以一张金额为2万元的发票入账,将2万元打入B公司帐户。

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从而成为被告人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被告人及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指控被告人王某贪污八十五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人王某从企业划出剩余五万时已不再具备贪污犯罪的主体资格,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贪污犯罪的证据不足,依法不应予以认定”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二年有期徒刑。

六、主要辩护意见

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本案的所有证据均证实涉案设备应归属于王某8名投资人,应按照《技术开发投资合作合同》中的约定得到相应的收益款。在2006年1月1日后,该国有企业已并入甲公司,该企业性质已不再是国有性质企业。如果王某的犯罪事实成立,那么,其侵犯的客体也不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故指控王某贪污5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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