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争取自由

救赎人生   公平正义

890562446.jpg

微信号:

13802025566


联系我们 在线服务

  咨询热线

13802025566/13802025599

贪污罪: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依法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等辩护意见,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745

贪污罪: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依法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意见,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方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方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属聘请王增强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分析卷宗材料,王主任认为指控被告人方某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足,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方某具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未予认定),应予认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经评议后,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对被告人如何进行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依法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方某于1998年10月被国有企业某总公司聘任为集体企业某化工厂副厂长。2003年7月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方某受该厂委派,兼任下属的集体企业某化工厂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的经理。在此期间,被告人方某利用担任技术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公司会计王某、出纳万某,擅自在技术公司设立账外账。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方某伙同上述二人,多次巧立名目,以发放奖金、销售提成及技术推广费等名义,累计将账外款31500元私分,其中被告人方某得款9700元,均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消费。2007年7月间,被告人方某主动向某化工厂领导交代了其侵吞公款的事实,并退缴了赃款。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可能面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从而成为被告人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被告人及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依法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又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经评议后,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依法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方某虽系受国有企业某总公司的委派担任了集体企业某化工厂的副厂长,但此后其系受到某化工厂的委派,担任了同为集体企业的技术公司的经理,因而被告人方某同时具备了受国有公司委派在非国有企业从事公务和受非国有公司委派到其他非国有公司执行职务的双重身份,而被告人方某在实施侵吞公司款物的过程中,所依赖的是其作为非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的资产管理职权,因此被告人方某在实施侵吞单位款项过程中与其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管理的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关,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公诉机关确定罪名不当。被告人方某受集体企业委派到其它集体企业担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其担任公司经理,负责企业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单位会计、出纳人员私设账外账,并编造技术推广费、奖金、销售提成的名义,共同侵吞公司钱款达31500元,其中被告人方某个人占有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方某在案发前能主动向上级领导交代其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依法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又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LINK

友情链接:


手机:13802025566   13802025599

传真:022-27253350

邮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得安律师楼(城厢嘉园3号)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