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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检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发票报销入账、贪污公款的唯一结论,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1.无被告人签字的发票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犯罪数额的依据? 辩护人认为没有被告人签字的票据是否被告人提供证据不足,故此部分无被告人签字的发票不能作为本案犯罪数额认定的依据。 2.被告人是否将发票入账报销,将涉案款项据为己有? 辩护人认为,仅凭证人苗某模糊的证言指可能存在被告人将发票入账报销的情况,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将发票入账报销、涉案款项占为己有。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起诉书认定,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范某让史某使用其姐姐蔡乙及史某本人在某市海信广场、滨江购物中心、塘沽金元宝商厦等商场消费小票到商场开具抬头为A公司、名目为洗涤用品和劳保用品等物品的发票,后由史某将该发票交给被告人范某,范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这些发票在单位账目上报销,贪污公款共计78144.8元。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贪污公款事实成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在本案被依法提起公诉后接受当事人家属之委托,王主任利用其专研刑事案件的丰富实务经验,在短时间内迅速为当事人梳理案件脉络,为当事人多方取证,提出建设性方案,探求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案。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展现出高超的专业素养与职业能力,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好评。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本案事实认定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仅凭证人模糊证言的孤证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将发票入账报销、涉案款项占为己有。且被告人指发票仅为平账,并无贪污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主客观上均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贪污罪;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控方提供证据不足,无被告人签字的发票不能作为本案犯罪数额认定的依据。法院审理过程中,本案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庭审结束后,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无罪意见,依法宣告范某贪污罪名不成立。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关于事实认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范某是否指使史某开发票:范某供述与史某证言不符,史某明确证实是其主动帮范某开票。 2.范某是否将发票入账报销:没有任何证据。 范某、史某一致陈述开发票目的是平账,否认将发票入账报销。 证人季某证实:范某没有拿发票找A公司报销自己支出的情况。 书证:没有书证证实范某从A公司领取了报销款项。 3.关于犯罪数额:没有被告人签字的票据是否被告人提供,证据不足。 作为认定依据的A公司账内的海信、滨江购物中心及金元宝商厦发票,但辩护人注意到部分发票上有范某签字,部分没有,有签字部分发票金额为56582.4元。 全部未经被告人范某、证人史某辨认,是否均为史某为范某开具的发票,无法确认。 根据被告人当庭供述,除了被告人外,A公司其他员工也有找发票给公司平账的情况,故不排除账内的海信、滨江购物中心发票有其他人提供入账的合理可能。 根据被告人当庭供述,其将发票提供给会计后,如会计需要入账平账时,会要求被告人在票据上签字,故没有被告人签字部分票据的来源,被告人不能确定。 综上,辩护人认为,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其犯罪数额宜按照被告人签字部分票据认定为56582.4元。 (二)关于法律适用:不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不符合贪污罪主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被告人范某始终供述开发票是为了平账,冲抵A公司没有正式发票的财务支出,否认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之目的。 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范某意图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不符合贪污罪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贪污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将发票入账报销,将涉案款项占为己有:只有苗某模糊的证言证实可能存在此种情况。 苗某(检察院询问笔录,二次补充材料): 范某是单纯的拿票平账还是拿票找你拿钱?他是先从我这里拿钱,然后再给我票平账。 他一共从你这里拿走了多少钱?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少说得有100多万。 他拿票冲抵平账有多少钱?130到140万肯定是有的,具体记不清了。 (2)有证据证实A公司存在开发票平账的情况: 其一,被告人范某供述: 当庭供述:A公司存在开发票平账的情况。 庭前供述: 范某讯问笔录三:我从史某那里拿过发票,用来冲抵A公司买其他没有票的东西的费用,比如单位过年发福利买的海鲜之类的。这些海鲜等福利大部分是我去买的,一般都是我自己先垫上,然后再找苗某去报销。 范某讯问笔录四:史某给我的这些发票用来平账,有上面提到的买的海鲜,还有其他A公司买的东西没有发票,然后就都用史某给我的这些发票来平账。 其二,证人季某证言: 季某(检察院询问笔录):A公司存在拿发票冲抵公用支出的情况,因为我们单位有一些支出是没有发票的。比如过年节给职工发的福利,给关系户买的礼品,还有物业点一些小额的因公支出也是没有发票的。……范某给过你发票冲抵这些账目吗?给过。我印象中有海信广场的,还有津工超市的… 季某接受律师调查取证:证实A公司存在日常消费,没有发票,需要到外面开发票平账的情况。 其三,证人苗某证言: 苗某(检察院询问笔录):范某有没有给你发票冲账的行为?有,挺频繁的。 其四,辩护人提供书证:范某笔记本、A公司2010年-2011年无正规发票费用统计及相关收据证实,A公司存在诸多日常开支没有正规发票,甚至没有收据,不能入账的情况。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具有贪污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贪污涉案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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