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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药库主任被控受贿罪,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高某未给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存疑;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278

受贿罪:药库主任被控受贿罪,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高某未给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存疑;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缓刑。高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属委托得安律师事务所王增强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过查阅案件材料,王主任当庭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并提出即便认定被告人有罪,亦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经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上述判决。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辩护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蓟县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多位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1.高某是否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未给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2.如果高某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如何计算?

辩护人认为,其受贿数额应认定为8600元,且受贿款中有部分用于单位支出,不应视为受贿所得

3.高某具有哪些从轻、减轻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自愿认罪悔罪、退缴涉案赃款、未给国家或他人造成任何程度的损失、系初犯、偶犯、主观危险性较小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高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高某利用担任某人民医院药库主任,掌管医院药品购进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药商所送现金、购物卡总计人民币12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判处。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可能面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从而成为被告人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被告人及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本案适用法律出现错误一审裁判时未能考虑上诉人牛某存在的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未基于牛某家境十分贫寒亟需其尽责抚养家庭,从中对其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予以考虑。在辩护律师王增强主任的精准辩护下,上诉人牛某最终在二审中获得缓刑判决,无疑是一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具的共赢结果。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高某未给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二)即使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应认定为8600元,且受贿款中有部分用于单位支出,不应视为受贿所得

(三)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自愿认罪悔罪、退缴涉案赃款、未给国家或他人造成任何程度的损失、系初犯、偶犯、主观危险性较小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高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综上所述,高某不构成受贿罪;即使构成犯罪,又其自身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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