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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国企老总被控受贿罪,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采纳王主任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谭某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142

受贿罪:国企老总被控受贿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采纳王主任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谭某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

本站讯

日前,某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谭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谭某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

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利用国有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3万元,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受贿十万元就要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谭某罪行如果成立,依法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谭某亲属委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增强律师担任谭某的一审辩护人。王增强主任通过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提出起诉书部分事实不清,未考虑谭某与请托人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存在瑕疵;部分款项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计算为受贿数额等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上述判决。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辩护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蓟县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多位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辩护人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收受李某某给付的46万元行贿款的认定:事实不清。

(一)被告人谭某某被控于2010年收受李某某的18万元、2007-2008年收受20万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系受贿款。

(二)被告人谭某某被控于2004年至2009年期间,收受李某某给付8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被告人谭某某收受邱某某给付33万元系受贿款的认定的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

(一)关于被告人谭某某被控收受邱某某给予的30万元存折:系借款归还,而非行贿受贿。

(二)被告人谭某某被控于2008年收受邱某某给予的3万元,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款。

被告人谭某某被控于2008年收受蔡某给付的3万元感谢费: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被告人谭某某被控于2009年收受田某给付的1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被告人被控收受司某给付的100万元,证据存在瑕疵

被告人谭某某索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认定其有索贿的犯罪情节。

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

刘某、李某、刘某某为维持与XX公司业务合作关系,多次找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谭某。谭某利用主管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某100万元、李某46万元、刘某某33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后谭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住房及个人使用。

王某某为了要回欠款及继续承揽工程,多次找到谭某请求其帮助,送给谭某13万元,谭某将该钱款用于个人使用。

刘某某想让谭某帮其爱人调动工作,送给谭某1万元,谭某将该钱款用于个人使用。

谭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本案被告人受贿数额为193万元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本站点评

执业过程中,王增强主任始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知识结构、高度的责任心、专业的技能和不懈的努力为广大客户提供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专业法律服务。在本市乃至全国大案要案的审判法庭,常能见到其辩护的身影,并多次成功的做无罪或轻辩护,使多数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公平的对待,从而获得从轻、减轻、缓刑、免刑或无罪处理,最大限度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履行了辩护人的辩护职责,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在业界享有极高的声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在采纳王主任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对被告人谭某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主要辩护意见

关于收受李某某给付的46万元行贿款的认定:事实不清。

(一)被告人谭某某被控于2010年收受李某某的18万元、2007-2008年收受20万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系受贿款。

经分析本案证据材料,辩护人对被告人收到该38万元款项没有异议,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系受贿款:

1.被告人谭某某辩解该款项系李某某归还的借款及利息:被告人辩解其与李某某存在借贷关系,2010年所收到的18万元中的10万元系本金归还、8万元系利息2007-2008年收到的20万元系借款本金归还,其辩解有李某某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前后矛盾,缺乏证明力:在侦查阶段的多次证言中称其与谭某某没有借贷关系,然而在辩护人提供借条后又称有借贷,但借条所载借款与受贿无关,已归还10万元,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足见其证言前后矛盾,且与书证相悖,缺乏客观真实性。

3.相关书证存在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控方指控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在2007、2008年给付20万元,但其银行账户的开卡日期显示为2008.5.13(07.8.22,我向谭某某尾号为7311的农行卡里转账存入10万元钱),在给付部分钱款时,该卡尚未开卡,证据存在明显瑕疵。

鉴于对该38万元性质认定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口供和证人李某某证言,在谭某某当庭供述有借条佐证,而李某某的证言前后矛盾、明显虚假的的情况下,证供不能吻合、对应,无法排除该38万元系归还借款、本金的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必然受贿款的唯一结论,故不应予以认定。

(二)被告人谭某某被控于2004年至2009年期间,收受李某某给付8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分析本案证据材料,对于被告人是否收受该8万元的证据仅有被告人谭某某口供和证人李某某证言,但口供和证言不能相互印证:

1.谭某某供述:庭前供述收受8万元,当庭供述并未收受;

2.李某某证言

其一,李某某称给付10万元,与谭某某供述不相互吻合;

其二,李某某在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多次明确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直到向其出示借条才予以认可,足见李某某的证言缺乏客观真实性。

在只有一证一供的情况下,证言前后矛盾,而被告人口供也并不稳定,故现有证据不能必然得出被告人收受该8万元的唯一结论。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于被告人从李某某处受贿46万元的指控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谭某某收受邱某某给付33万元系受贿款的认定的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不当。

(一)关于被告人谭某某被控收受邱某某给予的30万元存折:系借款归还,而非行贿受贿。

1.被告人谭某某:辩解该30万元系邱某某归还借款。

2.证人邱某某:证实系行贿款。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二人在庭前的供述相互吻合,可以认定该款系行贿受贿,但被告人当庭辩解该款项系借款,且有被告人家属提交的录音证实邱某某与谭某某存在30万元、50万元两笔借贷关系,其中50万元的借贷关系有邱某某妻子于从谭某某账户取款的书证予以证实,而证人邱某某在侦查阶段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在庭审期间又认可存在50万元的借贷关系,但否认与行贿款相关其证言前后矛盾,且与其在录音中的表述相互矛盾,缺乏客观真实性,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款项系受贿款,却有证据证实系归还借款。

(二)被告人谭某某被控于2008年收受邱某某给予的3万元,依法不应认定为受贿款。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邱某某给予的3万元系受贿,但辩护人认为不符合受贿罪所具有的权钱交易的客观要件。  

其一,邱某某给付3万元之前:根据控方证据,邱某某与某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分歧,但邱某某未暗示、明示给予欠款,被告人亦未索要,完全是正常的办理,经过某公司集体研究确定补偿方案。

其二,邱某某给付3万元之时:邱某某给付的目的并非要求被告人为其谋取利益,其给付欠款时,其与某公司的纠纷已经解决,被告人谭某某事后接收财物的行为并没有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没有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综上,被告人收受该3万元确属不当,但并不存在收受款项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权钱交易关系,不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被告人谭某某被控于2008年收受蔡某给付的3万元感谢费: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收受邱某某给予的3万元不持异议,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系受贿款。

1.被告人谭某某辩解:帮助某工程公司改造技术、参加产品发布会推广产品,某工程公司蔡某完全是对其个人行为的酬谢。辩护人提交的唐某的证言也佐证了被告人帮助某工程公司改造技术、推广产品的事实。

2.某工程公司蔡某:称其为了索要维修费等原因而给予。

综上所述,被告人谭某某主观上认为此3万元为蔡某感谢其帮助解决技术改造,介绍、推荐新锅炉的感谢费,并不知蔡某有要回维修费的意思,客观上其没有承诺为蔡某谋取利益,介绍、推荐新锅炉也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证人唐某的证言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佐证了被告人的口供故其行为不符合《刑法》385条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此3万元不宜认定为受贿数额。

被告人谭某某被控于2009年收受田某给付的1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收受田某给予的1万元不持意义,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系受贿款。

1.田某的爱人调入某公司之前、之中:田某未明示、暗示给钱,谭某某亦未索要。

2.田某的爱人调入某公司之后:田某之妻08年调入,但田某在时隔1年后的09年11月给付钱款,此时已经丧失给付钱款、牟取利益的目的。

综上,本案不符合《刑法》385条要求收受受贿罪必备的“非法收受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两个要件,故依法不应认定此1万元为受贿数额。

被告人被控收受司某给付的100万元,证据存在瑕疵:

根据控方证据,辩护人并不否认被告人账户进账100万元的客观事实,但是辩护人认为该100万元是否属于行贿人对谭某的行贿款,在案证据存在瑕疵,请法庭予以考虑。

1.与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北京某公司、迪斯科有限公司,付款者系个人,是否系个人为公司行贿,证据不足。

2.某公司结款的部分签名系狄某,究竟是何人?

3.指控司某行贿,但没有司某的证言,仅有刘某证言,但证人刘某的身份不明。

4.给谭某某打款的华某钱签名与笔录签名并非一人,是否是给付钱款者作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

被告人谭某某索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宜认定其有索贿的犯罪情节。

证人李某某、司某、华某、田某的证人证言中曾提到谭某某有索贿行为,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辅证。同时他们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其证言的证明力低,不能排除他们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作不实证言的可能性,所以不应仅凭他们单方面的言词证据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有索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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