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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被控受贿罪共犯,经依法辩护,最终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获缓刑。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072

受贿罪:被控受贿罪共犯,经依法辩护,最终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获缓刑

本站讯

被告人孙某因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机关认定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受贿,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受贿罪,依法可能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孙某委托得安律师事务所王增强主任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王增强律师介入本案后,通过仔细阅卷、会见当事人,认为孙某没有受贿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共犯,仅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最终,公诉部门以被告人孙某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辩护人多次和主审法官沟通辩护意见,提出罪轻的意见。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判决。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具有哪些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的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包括:

其一,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二,被告人孙某系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其三,被告人孙某的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其四,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其五,本案部分赃款已被收缴,犯罪后果部分得以弥补。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孙某与龚某系同窗好友。2007年9月至2011年1月间,龚某利用其担任市场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某医院宣传合同业务中,多次收受A广告公司负责人蒋某及B公司员工徐某给予的回扣款。龚某为了掩盖其犯罪所得,找到被告人孙某帮其代为收受回扣款,孙某遂将自己的银行账号提供给蒋某及徐某,蒋某及徐某先后分别将送给龚某的九笔回扣款1498000元汇入孙某账户内。孙某在龚某的授意下,使用上述赃款为龚某经营股票账户,按照龚某指示帮其将账户内赃款取出用于龚某挥霍。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孙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如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本站点评

执业过程中,王增强主任始终以丰富的执业经验、良好的知识结构、高度的责任心、专业的技能和不懈的努力为广大客户提供规模化、专业化多元化深层次的专业法律服务。在本市乃至全国大案要案的审判法庭,常能见到其辩护的身影,并多次成功的做无罪或轻辩护,使多数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公平的对待,从而获得从轻、减轻、缓刑、免刑或无罪处理,最大限度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履行了辩护人的辩护职责,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在业界享有极高的声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具有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判决。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孙某系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始终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对其自愿认罪行为应当予以肯定。

(三)被告人孙某的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观本案,被告人孙某完全是出于与龚某之间的朋友关系而触犯法律,其行为不是蓄谋已久而实施犯罪或者专门收购、销售赃物,其本人也并未从中牟利,此次犯罪的动机也不是仇视社会这与其他那些积极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显现其主恶性较小。

四)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本案部分赃款已被收缴,犯罪后果部分得以弥补。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虽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当庭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悔罪深刻、部分赃款已被收缴、积极主动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孙某上述量刑情节,对其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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