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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烟构成犯罪,王增强主任所依法出庭辩护,提出起诉书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人属于罪轻的辩护意见。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249

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烟构成犯罪,王增强主任依法出庭辩护,提出起诉书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人属于罪轻的辩护意见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黄某等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王增强主任等人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黄某辩护。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起诉书摘要

经依法审查表明:

    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某小区租赁两间平房用于存放假冒伪劣香烟,后陆续约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等人。黄某等人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从王某手中进假烟对外进行销售,从中牟利。王某某协助王某保管仓库、运送假烟。上述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于2007年10月31日被烟草专卖局稽查队发现,当场从某小区的仓库内查获各类未销售出去的卷烟有57个品种共计9180条,经鉴定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03749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黄某等人违法国家关于商品销售的监督管理规定,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因故未逞,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40条、第25条第一款、第2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活动中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据《刑法》第26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黄某等人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处罚。

三、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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