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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烟犯罪中不应将烟丝、设备、辅料的鉴定金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应当以假烟金额认定犯罪数额,依法辩护获得采纳,被告人邱某获轻判。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125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烟犯罪中不应将烟丝、设备、辅料的鉴定金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应当以假烟金额认定犯罪数额,依法辩护获得采纳,被告人邱某获轻判。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得安所王增强主任辩护的被告人邱某等人生产、销售假烟案作出判决,认定邱某等人生产销售假烟100余万元,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

   本案被确定为天津市最大的假烟生产案件,被告人邱某等人的涉案金额一度被认定为三百余万元,但辩护律师介入本案后发现三百余万元涉案金额是被查获的假烟、烟丝、辅料、设备金额的合计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在没有假烟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烟丝数量、设备数量认定有罪,但不不能按照烟丝、辅料、设备的金额认定犯罪数额,本案涉案金额应当以假烟金额100余万元认定。如果涉案金额被认定为三百余万元,根据刑法第140条之规定,邱某等人将被处以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期,而如果按照假烟金额100万元,被告人邱某等人的法定刑期为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辩护律师据理力争下,法院最终认定涉案金额为100万元,并在考虑王主任提出被告人邱某具有犯罪未遂、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的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

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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