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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法院第四次开庭审理。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917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增强主任依法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辩护意见,法院第四次开庭审理

本站讯

日前,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某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之亲属在开庭前一天聘请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增强律师为李某出庭辩护。接受委托后,王主任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李某,并连夜分析、研究了案件证据材料,为第二天的庭审作了充足准备。后因案情复杂,本案先后三次休庭。2007年12月7日,本案第四次开庭审理,王增强主任当庭对被告人李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否如公诉机关所控给国家造成30万元的税收损失提出质疑,并认为不应按照被告单位实际抵扣的税款对被告人李某定罪量刑(如指控成立,依法将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应按照其虚开数额对其科刑(即依法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认为被告人李某系本案从犯,且有自首、立功情节。公诉机关当庭认可了被告人李某系自首的辩护观点,但对被告人李某是否系本案从犯、是否立功提出了质疑,后本案再次休庭。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起诉书摘要

  经依法审查表明:佳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佳公司)于一九九七年注册成立,系主营工业薄膜加工、新材料技术开发的科技企业。被告人肖某于二00五年起任该公司财务经理。二00五年六月至二00六年九月,被告人肖某为少纳税款,联络其业务客户立强薄膜公司暨法定代表人、经理李某为其开具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用于抵扣佳佳公司增值税进项税款。被告人李某应允后,指示该公司财务出纳员王霞,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佳佳公司开具增值税进项税发票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11045.92元,已于当期抵扣佳佳公司进项税款人民币321263.08元。

   本院认为,佳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其财务负责人、被告人肖某之行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并已用于实际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642452.49元,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佳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被告人肖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王霞为被告单位佳佳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321263.08元,情节特别严重。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李某、王霞…的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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