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争取自由

救赎人生   公平正义

890562446.jpg

微信号:

13802025566


联系我们 在线服务

  咨询热线

13802025566/13802025599

“黑老大”被判不够非法拘禁罪:“黑老大”被指控犯有五种罪名,最高面临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刑罚,法院判决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且部分罪名不成立,最终获得轻判。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823

“黑老大”被判不够非法拘禁罪“黑老大”被指控犯有五种罪名,最高面临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刑罚,法院判决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且部分罪名不成立,最终获得轻判。

本站讯

日前,公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12起)、寻衅滋事罪(28起)、非法拘禁罪(5起)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最终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11起)、寻衅滋事罪(16起)、非法拘禁罪(5起)提起公诉。其亲属慕名而来,委托我所主任王增强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王律师多次前往山东会见被告人王某,并与办案单位交换意见,提交法律意见书庭审期间,王律师依法分别为被告人所涉嫌的5罪34起案件做无罪辩护,审理本案的法院就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判决被告人王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并以犯非法拘禁罪(指控五起,认定一起)、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指控十六起,认定十五起)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辩护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蓟县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多位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对被告人王某应当被追究的犯罪存疑。

   辩护人认为:其一,检察机关指控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因为被告人王某合法承包水库,是依照承包合同对水库进行经营和管理活动,其经济收入主要是卖鱼和开办饭店,雇佣人员是水库经营和管理活动所需要的,且雇佣的人员不固定,流动性较大,故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个特征;其二,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没有筑坝与桥坍塌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故该指控证据不足;其三,在指控的非法拘禁罪中,前四起作案均已超过追诉期限。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王某、林某等自1986年开始承包某市王坟镇黑虎山水库,自2003年起由被告人王某自己承包并在水库附近开办饭店。被告人王某在承包水库期间,以看管水库为由,伙同被告人林某等人通过承包水库卖鱼、开办饭店或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聚敛财产,在黑虎山水库一带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2 007年夏以来,被告人王某大肆笼络地甚至外地社会闲散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先后纠集被告人杨某、高某、褚某、季某、江某、赵某、马某及明某、闵某、邵某、连某、惠某、吕某、梁某等人,打着看管水库的幌子,统一组织他们在自己开办的饭店中食宿,统一组织巡逻,按天发放“工资”(每天40元、50元不等)。并用聚敛的钱财为负责水库巡逻的部分人员配备了对讲机、汽车、摩托车、摩托艇等交通通讯工具和警棍、开天雷及炮筒等作案工具。2008年后又安排被告人杨某为巡逻队长。为加强管理,被告人王某还向组织成员宣布和灌输组织“纪律”,形成不成文的“规矩”:看管水库人员发现钓鱼、网鱼人员及可疑人员,以没收鱼具、扣留车辆等非法方式让其交钱,不顺从的可以对其实施殴打或强行带至开办的饭店等候处理,敲诈对方现金后均有不同程度的分红或好处;被告人王某告诫上述人员必须要听从指挥,对不听从安排、办事不力、私自处理、私自放人的,就采取责骂、克扣工资等手段予以惩戒,逐步发展成为以被告人王某为核心,被告人杨某纪某为骨干成员,多人参与、结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长期在黑虎山水库一带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二)寻衅滋事罪

1.1994年夏一天下午,因曾某在黑虎山水库网鱼,在被告人王某的授意下,看管水库一姓“贺”男子持木棍对其实施殴打。  

2.2000年夏一天下午,修某等人在黑虎山水库游泳时,被告人王某等人以向水库倒农药为名用木棍对其实施殴打。  

3.2000年夏一天中午,毛某、魏某、陈某三人在黑虎山水库游泳时,被告人王某等人以在水库偷虾为名,对毛某实施殴打。  

4.2001年夏天的一天中午,因蔺某在黑虎山水库捞鱼,被告人王某、林某伙同强某持板凳对其实施殴打。  

5.2002年农历3月份的一天。因付某与黑虎山水库管理局协调抽水浇地,在被告人王某的授意下,被告人林某等人对付某实施殴打。  

6.2002年秋一天下午,因元某等人在黑虎山水库网鱼,被告人王某、林某等人对其实施殴打。  

7.2003年夏一天下午,因施某等人在黑虎山水库旁搭建屋棚看护车辆,在被告人王某的授意下,被告人林某等人将屋棚及屋棚内的物品砸毁,损毁价值2000余元。  

8.2006年5月份的一天,因程某在黑虎山水库捞虾,在被告人王某的授意下,看管水库的辛某、闵某等人对其实施殴打。  

9.2006年的夏一天,因甄某与肖某的妹妹有矛盾,被告人杨某伙同肖某、高某在某市仰天山上对甄某实施殴打。  

10.2007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因鞠某在黑虎山水库附近的鞠家河抓鱼,在被告人王某的授意、指使下,被告人和某等人对鞠某实施殴打。  

11.2007年8月12日下午,在被告人王某的授意下,被告人杨某、高某等人因怀疑顾某到某市王坟镇黑虎山水库偷鱼,遂在水库附近的逢峪桥南头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顾某之伤情属轻微伤(偏重)。  

12.2007年8月2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因怀疑祖某到黑虎山水库偷鱼,遂在水库附近的玉米地里持镢头对其实施殴打,后又对前去拉架的项某实施殴打。

13.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因曾某在黑虎山水库附近的河里网鱼,被告人王某二次将其推入水中。  

14.2008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因洪某与其女朋友在黑虎山水库内捉泥鳅,被告人王某、杨某、高某对洪某实施殴打。  

15.2008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儿子王某某在黑虎山水库因阻止他人钓鱼与雷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杨某遂用对讲机通知被告人王某。后被告人王某持消防枪赶到向雷某面部放枪。  

16.2008年7月6日下午,在黑虎山水库北岸王某饭店的院子里,因前去吃饭的崔某等人欲划饭店里的小船,被告人王某的儿子王某某先持斧头予以恐吓,后被告人王某、高某、季某持马扎对崔某、安某、艾某三人实施殴打。  

17.2008年7月16日,因被告人王某开车与凌某的车辆发生刮碰,焦某骑摩托车追赶至王坟镇郭庄村附近时,被告人王某等人下车将焦某价值1000元的摩托车推进路旁的沟里予以损毁。某市王坟派出所民警及凌某赶到后,被告人王某推搡、辱骂派出所民警,并对凌某实施殴打。  

以上寻衅滋事作案,被告人王某参与16起。  

  敲诈勒索罪  

1.1999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王某、林某以蔡大、蔡二、蔡三、蔡四四人在黑虎山水库网鱼为由将其扣留,后以言语威胁等手段敲诈其现金1000元。

2.2000年夏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等人发现雍某与马某在黑虎山水库钓鱼,遂对雍某、马某进行殴打,后用手铐将其二人拷在树上,用电警棍威逼等手段敲诈雍某、马某现金分别为1000元、1600元。敲诈勒索价值2600元。  

3.2002年6月份的一晚,被告人王某、林某以姜某在黑虎山水库网鱼为由将其扣留,后以言语威胁等手段敲诈其现金500元。  

4.2003年春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林某等人以叶某在黑虎山水库钓鱼为由将其扣留,后以言语威胁等手段敲诈其现金600元。  

5.2003年一天下午,被告人林某发现郑某在黑虎山水库旁倒掉了少许农药,遂将其带至被告人王某在水库旁开的饭店里。后被告人王某、林某以郑某投毒为名对其进行殴打、恐吓,敲诈其现金1000元。  

6.2003年l1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林某发现沈某父子在黑虎山水库捉鱼玩遂将其带至王某的饭店处。后被告人王某、林某对沈某父子进行恐吓,敲诈其现金500元钱。  

7.2004年冬一天,被告人林某等发现方某、谢某在黑虎山水库附近抓鱼,遂将谢某抓住进行殴打并将其带至被告人王某的饭店处,被告人王某等人在安某家找到方某将其二人一并带至水库饭店处。后被告人王某、林某以三人偷鱼为名,采以言语威胁、让安某“坐水牢”等手段,敲诈方某、谢某现金各500元,敲诈安某现金2000元。敲诈勒索价值3000元。  

8.2006年8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杨某等人以替其同学陈某索要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名义,多次到王坟镇申明亭村黎某家中,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敲诈其现金3000余元。  

9.200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等发现文某在黑虎山水库拿鱼后,遂持镢头、木棍殴打文某,并敲诈其现金400元。  

10.2008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等以替薛某要摩托车款的名义,到王坟镇金家村金某家中,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敲诈其现金500元。  

11.2008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杨某、马某以许某在黑虎山水库网鱼为由将其摩托车扣留,以不交钱不放车等威逼手段,敲诈其现金500元。  

12.2008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的授意、指使下,被告人杨某、褚某、高某、季某、邢某、江某等以不让在水库钓鱼为由,对在某市黑虎山水库钓鱼的唐某、唐某某父子进行殴打,并将二人用船带至水库中央,威迫其打电话让家人送5000元钱来赎人,后被告人杨某等人在得到对方家人送去的5 000元现金后才将人放走。经法医鉴定,唐某、唐某某父子之伤情均为轻微伤。  

上述敲诈勒索作案,被告人王某参与11起,价值15100元  

  (四)非法拘禁罪  

1.l991年冬一天6对许,被告人王某、林某等人将在黑虎山水库网鱼的魏某带至看水库的房子处强行扣留,后对其实施殴打因魏某无钱交纳罚款强迫其劳动至18时许才将其放走。  

2.1992年夏一天10时许,被告人王某、林某等将在黑虎山水库网鱼的秦某等人带至看水库的房子处强行扣留,后对其二人实施殴打,直至17时许因其二人无钱交纳罚款才将其放走。  

3.1995年夏一天10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海某(现在逃)等人将在黑虎山水库抓鱼的鲜某带至看水库的房子处强行扣留,对其实施殴打,直至16时许交纳100元钱后才将其放走。  

4.1995年冬一天20时许,被告人王某、林某伙同海某等人将在黑虎山水库拿鱼的甘某带至看水库的房子处强行扣留,后对其实施殴打,直至次日9时许交纳200元钱后才将其放走。期间,其哥哥兰某去看望时亦被王某等人殴打。

5.2003年农历8月15日l3时许,被告人王某等人将在黑虎山水库网鱼的魏大、魏二二人带至其在水库北侧开的饭店处强行扣留,对魏二实施殴打并用手铐威逼二人,直至19时许交纳100元钱后才将二人放走。  

以上非法拘禁作案,被告人王某全部参与。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某市王坟镇西逢峪村村南生产桥初建于l988年春天,投资7万余元。2004年春,在黑虎山水库蓄水量增大,桥面以上水深l.5米的情况下,又投资8万余元在原桥的基础上加高了2米。2007年春天,被告人王某在没有与村委商量并征得水利主管部门同意的的情况下,私自在该桥西侧附近违法建筑一弧形拦鱼坝,严重影响了该桥的安全。2007年4月份,在西逢峪村村民的反映下,王坟镇政府责令被告人王某限期整改,其未予理睬。2007年7月份汛期,水流从拦鱼坝上落下直冲桥墩,该桥出现险情,镇政府领导组织人员到现场组织抢险,因当时群众正在抢收庄稼,过往群众较多、极易发生人员伤亡,后该桥桥墩被漩流抽空,桥体倾斜坍塌。桥坍塌后洪水变向直冲桥头水井,镇政府协调炸药对拦鱼坝实施爆破后洪水才顺河道而下,排除了险情。      

当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并举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承包合同、扣押物品清单、开天雷及炮筒、电警棍等物证照片、伤情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拍照、辨认笔录、村委证明、群众举报信、镇党委查出报告、某市水利局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自首证明、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做恶,欺压、残害祥众,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机关最终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11起)、寻衅滋事罪(16起)、非法拘禁罪(5起)提起公诉。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即被告人王某可能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被告人王某可能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三)敲诈勒索罪(11起)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某共敲诈勒索11起,共计151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即被告人王某被指控的敲诈勒索数额应属于数额较大,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其可能面临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四)寻衅滋事罪(16起)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在被告人王某被指控实施16起寻衅滋事罪且未经处理的情形下,其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其可能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五)非法拘禁罪(5起)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被指控犯有5起非法拘禁罪,并且其中夹杂着殴打情节,其可能面临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综上,根据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有上述五个罪名。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被告人王某依据上述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四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处罚,即最高可能面临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五、本站点评

   王增强主任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以其深厚的功底、过人的胆识、独特的思维、卓越的技能、丰富的经验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披荆斩棘,战果斐然。在本案被依法提起审查起诉后,被告人王某家属慕名到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咨询王主任,经与王主任一番长谈,对王主任辩护方案非常满意,特聘请王增强主任为其辩护。王主任参加庭审期间,利用其深厚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在座的检察官、法官深入辩论、交流,并以其出色的辩护能力,在庭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被告人被指控犯有五种罪名,且数罪并罚下来可能面临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漫长监禁生活。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部分犯罪存疑的辩护意见。在辩护律师王增强主任的精准辩护下,被告人王某最终获得轻判,赢得当事人的高度信赖与普遍赞誉

六、主要辩护意见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有误。

1.被告人王某系合法承包水库,根据承包合同,看管水库系其权利,亦是义务,不存在所谓“看管水库为由”;水库卖鱼、开办饭店属合法经营,而非违法犯罪活动;敲诈勒索的涉案资金仅1万余元(10年期间),谈何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财产。

2.被告人王某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雇佣水库工作人员。

3.被告人王某合法承包经营黑虎山水库后,为了水库管理的需要雇佣了雇工从事水库经营工作,为其所雇用人员统一吃住、统一巡逻,按天发放工资,完全是企业经营的需要,不具有任何违法性其基于水库经营管理需要所为行为显然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意义上的组织行为。

4.通讯、交通工具等物品系出于水库管理需要而购置。

5.所谓“纪律”实为企业管理方式、奖惩机制。

6.缺乏黑社会性质意义上的组织者、领导者。其与本案其他被告人之间完全系雇主和雇工的关系,故本案不存在黑社会组织意义上的组织者、领导者;缺乏固定的骨干成员;人数应当为十人以上。

7.在经济特征上,被告人王某的经济收入完全系其承包水库及经营饭店的收益,其收入来源之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被告人王某将经营收入用于其所承包的水库经营,并未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基于以上两点;本案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8.关于暴力特征暴力程度较低,不符合暴力性特征,同时不符合组织性、多样性、经常性的特征

9.关于非法控制特征本案并不存在被告人王某等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更谈不上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黑虎山水库系王某合法承包经营,其出于水库经营的需要,亦出于保护水库水源的需要,有权禁止他人私自在水库游玩、钓鱼、捕鱼,亦有权对水库区域进行控制,此行为显然不属于非法控制水库区域,被告人王某的所有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均围绕黑虎山水库经营管理发生,其所针对的对象亦属于妨碍其水库经营、侵犯其合法权益之人员并未针对普通民众,亦没有对水库以外的区域进行非法控制,更遑论其严重破坏某市王坟镇一带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综上,被告人王某之行为并不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是合法的生产经营行为。

(二)关于寻衅滋事罪

起诉书认定的16起寻衅滋事案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要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关于敲诈勒索罪

   涉案的12起敲诈勒索案件中,有5起未达到法定追诉数额,依法不应按照犯罪处理;前五起,涉案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期为6个月,不应再予追究;有六起超过追诉时效:将涉案数额累计计算没有法律依据。  

(四)关于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王某之行为尚不符合非法拘禁罪之客观要件;认定的非法拘禁案均已超过追诉时赦,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五)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主客观要件。被告人王某所建拦鱼坝严重影响生产桥安全的证据不足,需要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王坟镇政府责令被告人王某限期整改被告人王某未予理睬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之行为系行政违法行为。  

  (六)被告人王某在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第4、10、1 2、14、1 5起中具有自首情节。  

  (七)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之被害人均系民事、行政违法人员。

  (八)被告人王某系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黑虎山水库管理局依法设有派出所,被告人王某系黑虎山水库管理局职工,系受政府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执法权被告人王某之行为属于执法不当,不应视为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民财物,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威胁或者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

三、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LINK

友情链接:


手机:13802025566   13802025599

传真:022-27253350

邮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得安律师楼(城厢嘉园3号)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