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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被控聚众斗殴罪(致人死亡),王增强律师依法提出“被告人年龄存疑,应当推定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757

聚众斗殴罪:被控聚众斗殴罪(致人死亡),王增强律师依法提出被告人年龄存疑,应当推定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

本站讯

日期,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其亲属从邯郸到天津委托得安所主任王增强律师担任李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王律师注意到李某某的身份证及户口薄登记出生日期显示其在案发时已满16周岁(达到法定追诉年龄),但其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兄长的出生登记日期仅仅相隔10个月,有悖正常生育规律遂向其亲属询问,其亲属称李某某在案发时的实际年龄尚未满16周岁(对聚众斗殴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户口薄及身份证登记有误。获知此重要信息后,王律师调取了某镇计生委出具的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卡(登记的李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94年6月1日)、常住人口入户调查登记表(登记的李某某的出生日期为1994年7月),并依法申请法院通知某镇计生委副书记焦某某作为证人到庭作证,以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时尚未满16周岁。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推定李某某在犯罪时尚未满16周岁,判决其无罪。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犯罪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直接关乎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即对罪与非罪的判断起到决定性作用。正是基于对此关键性事实的把握,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的出生日期是1994年7月9日,其在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并当庭出示了由某镇计生委出具的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卡、常住人口入户调查登记表,某镇计生委副书记焦某某作为证人亦到庭证明该委出具的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李某某与其兄在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上的出生日期仅间隔十个月,从人的正常生育规律方面考虑确实存在疑点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准确出生日期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推定李某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对其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a、李某某、张某某、王b、王c均为某有限公司员工。2010年2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因争抢椅子发生矛盾继而相互厮打,被他人劝开后双方约定当晚下班后纠集他人斗殴。为此,李某某纠集王a及冯某某等人,张某某亦纠集了被告人王b、王c等人。当晚下班后,双方按约定聚集到厂区门前,被告人王a见对方人多势众遂随身携带一把单刃折叠尖刀前往。被告人李某某先与张某某单独打架,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将李某某左耳及左脚打伤,其后被告人王a与被害人王d亦到厂区门前一空地处相互厮打,王a在遭受打击后恼羞成怒,遂掏出折叠刀朝王d左侧胸部猛刺一刀,被打倒后又朝王d左侧背部猛刺一刀,后将折叠刀抛于现场向厂门口逃跑见此被告人张某某、王b、王c等人追上王a,对其及李某某拳打脚踢,致使王a左手指骨折、眼部受伤。厂保安a等人发现此情形遂制止斗殴,将被告人王a、李某某予以控制并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王a、李某某、张某某、王b、王c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王d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王a左手第2指近节指骨骨折的损伤已构成轻伤,眼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李某某左耳后裂伤、左足软组织挫伤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a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b、王c构成聚众斗殴罪。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本案中出现了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因而应当参照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有可能面临死刑处罚。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从而成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被告人及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李某某在可能面临死刑判决的情形下最终获得无罪判决,得以重新回归社会而正常生活。

六、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的出生日期是1994年7月9日,其在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并当庭出示了由某镇计生委出具的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卡、常住人口入户调查登记表,某镇计生委副书记焦某某作为证人亦到庭证明该委出具的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李某某与其兄在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上的出生日期仅间隔十个月,从人的正常生育规律方面考虑确实存在疑点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准确出生日期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推定李某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对其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事由

辩护人认为,如果李某某构成犯罪,其也具有未成年、自首和犯罪中止等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李某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使李某某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其依然属于未成年人,依据上述刑法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另外依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被告人李某某发现王d被捅伤后,即到厂保安室示警,其知道保安已经报警,还滞留保安室等待警察的到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且其能如实交待涉案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李某某与张某某单独殴打后主动中止殴斗,应当属于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应当免除处罚。a与王d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对此李某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无罪。即使按照有罪处理,由于其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庭审判时应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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