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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寻衅滋事罪,王增强律师依法提出被告人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被告人被判处三个月拘役。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788

寻衅滋事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寻衅滋事王增强律师依法提出被告人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被告人被判处三个月拘役

本站讯

 被告人穆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某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因再次寻衅滋事,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其亲属至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经了解案情后,王增强律师担任穆某某一审辩护律师,出庭为其辩护。庭审期间,王增强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法定、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所犯前罪之情节极为轻微的辩护意见。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充分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所犯新罪处以3个月拘役。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辩护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爆炸案、蓟县大火案、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多位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等上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穆某某是否存在从轻处罚的事由?

辩护人认为:其一,被告人穆某某存在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事由。穆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应当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二,被告人穆某某自愿认罪、悔罪,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害、取得被害人谅解,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因而,在被告人穆某某存在上述酌定、法定从轻处罚事由的情形系,建议法院在量刑方面对其从轻处罚。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11月18日13时许,在某饭店前,酒后无故将张某某、雷某等人停放在该饭店门前的摩托车踹倒当张某某的同事询问原由时,被告人穆某某、王某某先后与张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在该饭店门前及附近一道路交口处,对张某某、雷某、韦某某、王某进行殴打,导致四被害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经法医鉴定四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穆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与此同时其还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如果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穆某某所犯寻衅滋事罪可能面临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并且与撤销缓刑后的原判刑罚进行并罚。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从而成为被告人穆某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在办案过程中,王主任与办案单位进行了多方面的深入沟通与交流,并时刻与被告人及家属保持着动态联系在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中,王主任凭借其优质的法律服务展现其超强的业务能力、极强的职业责任感人性化服务意识,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赞誉。

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处罚事由”的辩护意见。在辩护律师王增强主任的精准辩护下,被告人穆某某最终获得三个月拘役的判决,免去了服监禁刑的牢狱之苦。

六、主要辩护意见

量刑方面:被告人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处罚事由。

  (一)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的被告人穆某某作案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人认为,庭审中,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经法庭调解,被告人穆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张某某、雷某、韦某某、王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二被告人的亲属代其一次性赔偿四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并已实际赔付。四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表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法院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犯罪情节,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在存在诸多酌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形下,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穆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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