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争取自由

救赎人生   公平正义

890562446.jpg

微信号:

13802025566


联系我们 在线服务

  咨询热线

13802025566/13802025599

控告职务侵占:是单位业务而不是股东个人业务,是单位资金而不是股东个人资金,王增强主任依法代表单位提出控诉,被告人获刑。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网址:http://www.deanlvshisuo.com浏览数:534

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段某职务侵占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段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有罪判决。

段某系某单位股东、经理,其在多地承揽工程后,以工程系个人工程,工程收入系个人收入为由不将款项入公司帐,公司因此经营困难,法定代表人蔡某向得安律师所王增强主任求助。王主任介入本案了解情况后,认为段某承揽的工程属于公司的工程,业务收入应当属于公司收入,而非股东段某个人收入,并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段某虽然拒不认罪,但历经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后,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

一、代理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主要控告事实和理由

控告事实:现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段某涉嫌利用担任某单位业务经理之职务便利,非法截留、占有公司工程款191.76万元。

(一)甲工程:段某涉嫌非法占有工程款103万元。

天津市某单位于2009年6月承揽甲工程,犯罪嫌疑人段某先后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工程款112万元,除于2009年9月19日上缴9万元外,余款113万元被其占为己。

1.甲工程款总额为112万元:有某医院与某单位借用的某公司名义签订的施工协议书证实。

2.段某收取全部112万元工程款::某公司的的付款相关凭证及完税证明证实。

3.段某涉嫌非法占有103万元工程款: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段某于2009年8月28日取现15万元,于2009年11月20日以段某、宁某的名义购买房产(通过POS机支付834460元)。

(二)乙工程:犯罪嫌疑人段某涉嫌非法截留、侵占工程款52.8万元。

2007年3月28日,天津市某开发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合同,其中洁净工程由某单位承揽(以下简称乙工程),合同额为148万元,犯罪嫌疑人段某涉嫌截留、侵占乙工程款52.76万元。

1.乙工程的工程款总额为148万元:

2.某科技公司实际支付给某单位123.46元:

其一,某科技公司“证明“证实,

其二,某科技公司志法证实款项是跟段某结清的。

3.某科技公司实际支付给某单位的123.46万元由段某收取:

4.犯罪嫌疑人段某向某单位上缴工程款70.7万元:此事实有某单位账目明细①2008.10.24:5.7228万(承兑汇票)②2008.11.26:5万(承兑汇票)③2007.9:10万(诚博支付)④2007.9:10万(诚博支付)⑤2007.4:30万(诚博支付)⑥付安美空调净化公司彩板款10万元(货款承兑汇票两张共计10万元)予以证实。

5.犯罪嫌疑人段某涉嫌截留、侵占乙工程款52.76万元:某单位收到工程款为70.7万元,剩余123.46万—70.7万=52.76万元被段某截留、侵占。

经分析犯罪嫌疑人段某供述,代理人注意到其辩称,但代理人认为其辩解不能成立,

(三)丙工程:犯罪嫌疑人段某涉嫌截留、侵占某单位工程款36万元。

2008年底,某单位承揽丙工程工程(以下简称丙工程),工程总额为106万元,现工程款已跟段某结清,某单位现收到工程款70万元,其余36万元被犯罪嫌疑人段某侵占。

1.丙工程款总额为106万元,工程款项已全部由段某结清:

2.元丰通达公司共计收到工程款70万元:有某单位帐目明细证实:①2008.12:20万②2009.1 :10万③2009.3 :10万④2009.4 :10万,⑤段某支付安美公司彩板费20万元。

3.段某涉嫌非法占有公司工程款项36万元:

法律适用:被告人段某之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之主、客观要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虽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如主体均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客观上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但二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方面均有不同,本案犯罪嫌疑人段某之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之主客观要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段某具有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而无挪用资金罪之非法使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之犯罪目的,而挪用资金罪要求行为人仅具有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使用权之犯罪目的,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本案证据材料显示,犯罪嫌疑人段某的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占有涉案财物,而非暂时使用。

1.犯罪嫌疑人段某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意思表示。

1)关于甲工程:意图将工程款据为己有,不交回公司。

2.犯罪嫌疑人挥霍涉案款项:

3.犯罪嫌疑人段某隐匿涉案款项,并拒不归还。

(二)在客观方面:犯罪嫌疑人段某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侵吞涉案款项,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之客观要件,而不符合挪用资金之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段某是之行为符合职务侵占之客观要件。

1.利用职务便利:犯罪嫌疑人段某利用担任某单位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取涉案款项。

2.利用侵吞、窃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犯罪嫌疑人段某明知涉案款项系公司款项,但其收取涉案款项后,予以截留、挥霍涉案款项,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莫隐瞒收取涉嫌款项的事实,无任何向公司归还涉案款项的行为及意思表示。

  (三)客体方面:犯罪嫌疑人段某拒不归还涉案款项,侵犯了单位财物所有权,符合职务侵占罪之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的所有权,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犯罪嫌疑人段某拒不归还涉案款项,侵犯某单位的资金所有权。

1.向公司隐瞒收取款项的事实:

2.公司催要后拒不归还:

3.案发后百般抵赖,拒不归还: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段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191.76万元工程款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某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犯罪嫌疑人段某的刑事责任为妥,以体现刑法之罪刑法定原则,保护受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LINK

友情链接:


手机:13802025566   13802025599

传真:022-27253350

邮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得安律师楼(城厢嘉园3号)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