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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检察院做不起诉决定。浏览数:298次
得安讯: 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由天津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得安律所接受委托,王增强主任指派康宝钗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本案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对于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案件类型:刑 事 公诉机关: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案 号:津西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87号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张某,男,汉族 辩护律师:康宝钗 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检察院审查: 2021年3月31日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天津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1年4月13日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天津市公安局某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6月18日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在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跃升里菜市场尚品嘉超市外,因停车占路问题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张某将被害人高某某左手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左手第S掌骨颈骨折,完全性,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后经民瞥电话通知到案。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不起诉人张某已经取得被害人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认为张某之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故建议检察机关对于张某免予刑罚。
检察院决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构成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律所主任:王增强(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会”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等上百起贪污受贿挪用案;累计偷逃税额数亿元的数十起走私大案;累计案值百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各地特大涉黑犯罪等数百起重大、特大案。) 联系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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