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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90万元,一审获判缓刑浏览数:762次
得安讯: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人民币891.92万元,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得安律师所接受委托,王增强主任指派路冲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律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缓刑。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新4221刑初20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检察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律师:路冲 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路冲 律师所主任:王增强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会”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等上百起贪污受贿挪用案;累计偷逃税额数亿元的数十起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各地特大涉黑犯罪等数百起重大、特大案。)
案 由: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自2014年11月13日注册鸿泰理财公司至今,在不具有银行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对外打广告,向不特定人去宣传,并承诺高息回报,并以公司担保代偿,向23名理财人签订委托融资合同61份,共非法吸收资金891.91万元,并从中获利。鸿泰公司自2014年11月13日公司成立之日,其共收取人民币2880730元的服务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给当地的经济秩序造成混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审判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审判机关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额敏县鸿泰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托里县财路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广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公司作为担保,固定利率作为回报为条件,采取委托撮合、“一对一”、理财人委托公司员工“一对一”的委托理财方式,直接和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及收取服务费,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依法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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