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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90万元,一审获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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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安讯:


犯罪嫌疑人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人民币891.92万元,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得安律师所接受委托,王增强主任指派路冲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律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缓刑。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号:(2019)新4221刑初200号

案件类型:

    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检察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人:王某

辩护律师:路冲   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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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路冲


律师所主任王增强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会”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等上百起贪污受贿挪用案;累计偷逃税额数亿元的数十起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各地特大涉黑犯罪等数百起重大、特大案。)


   由: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自2014年11月13日注册鸿泰理财公司至今,在不具有银行监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对外打广告,向不特定人去宣传,并承诺高息回报,并以公司担保代偿,向23名理财人签订委托融资合同61份,共非法吸收资金891.91万元,并从中获利。鸿泰公司自2014年11月13日公司成立之日,其共收取人民币2880730元的服务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给当地的经济秩序造成混乱,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审判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审判机关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王,作为额敏县鸿泰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托里县财路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人,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广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公司作为担保,固定利率作为回报为条件,采取委托撮合、“一对一”、理财人委托公司员工“一对一”的委托理财方式,直接和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及收取服务费,数额巨大,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依法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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