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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死改判过失致人死亡,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切勿动手打架!

来源: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780

得安讯:

日前,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致死)的被告人魏某被某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缓刑,并当庭释放。

审理法院:某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8)津0110刑初22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故意伤害罪

检察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魏某,女,汉族

辩护律师:王增强 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检察机关指控:

天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8)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意见:

1、法律辨护:

其一,被告人魏某之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要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二,被告人魏某之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要件,属于意外事件,不宜定罪处罚。

2、量刑辩护:

其一,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其二,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和责任,可从宽处理;

其三,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其四,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其五,没有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小,可从轻处罚;

其六,没有严重主观恶性,依法可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9日6时许,被告人魏某骑行电动三轮车在本市某区某街某市场7号门附近与被害人孙某、相某,因让路问题双方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厮打后魏某离开现场,被害人孙某倒地后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孙某符合冠心病发作死亡,外伤、争吵、情绪激动等是其发作的诱因。

当日,被告人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民事赔偿事宜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并厮打,其应当预见到被害人系老年人,可能患有心脏病等疾病,因情绪激动可能引发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到上述后果的发生,造成被害人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双方发生冲突及厮打的事实清楚,但指控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当,不予采纳。辩护人陈述的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意外事件,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意见,因被害人系老年人的因素,而老年人体质因素明显区别于青壮年人群,根据生活阅历及习惯,被告人魏某应当能够预见到老年人患有心脏疾病及因情绪激动可能诱发疾病的后果,故辩护人陈述的被告人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魏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结合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主任点评:

    我们见多了因为琐事而口角、动手,导致他人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例,原被告双方都付出了沉重代价,所以忠告:社会生活中,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矛盾,退一步海阔天空!切记切记!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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