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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四:民间借贷,应当让夫妻“共同签字”!

来源: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473

得安讯:

近年来,得安律师代理了诸多民间借贷案件,部分案件中出借人热心出借给借款人用于生计的资金,却遇人不淑,借款到期时借款人不归还借款。出借人诉至法院,才恍然大悟自己遭遇“借款人财产不足偿还借款”的情形:

情形一:借款人与配偶已离婚,借款人的财产全部归配偶所有,借款人无任何财产。

情形二:借款人配偶主张,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配偶不知情,债务与配偶无关;

鉴于此,得安律师提示您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借款发生时尽可能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签字,这样“共债共签”,即便借款人离婚,也不会对出借人的追偿借款行为造成不便,出借人可以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有效保护了出借人的权益,保障交益安全。

一、借款时出借人务必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签字、捺印

经夫妻双方签字认可的借款,形成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还款时限届满时借款人无论是否离婚,夫妻双方均需承担债务。

二、借款时未能获取夫妻双方共签的,怎么办?三种办法补救:

1、如果配偶没有签字,出借人通过“事后追认”方式弥补:

根据相关规定,出借人(债权人)未能在出借款项时完成借款人夫妻双方签字,可通过事后要求未签字方进行追认,追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追认(在原有借条、借款协议上补签字、出具还款承诺书等)、邮件、电话传真、微信、录音等追认方式。

2、如果配偶没有签字,重点考虑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借贷款项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考虑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习惯、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判断;

(2)借贷款项是否用于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类家庭消费支出;

(3)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超过上一年度天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三倍;

(4)其他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如果配偶没有签字,重点考虑是否属于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根据相关规定,认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 夫妻一方负债系用于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的;

(2) 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投资,另一方虽未直接参与经营、投资但分享了经营、投资收益的;

(3) 其他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

三、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文件:

1、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20〕22 号)

【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审查重点】认定是否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 夫妻双方是否在借贷合同中作为债务人共同签字;

(2) 非借款方事后是否补签还款方案、保证书或在庭审过程中表明对该债务进行追认;

(3) 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非借款方作出口头承诺,或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予以认可。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审查重点】认定借贷款项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考虑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习惯、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判断;

(2) 借贷款项是否用于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类家庭消费支出;

(3)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超过上一年度天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三倍;

(4) 其他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共同生产经营的审查重点】认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 夫妻一方负债系用于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的;

(2) 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投资,另一方虽未直接参与经营、投资但分享了经营、投资收益的;

(3) 其他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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