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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请务必不要在从事非法集资的公司工作--得安律师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539

得安讯

近年来,得安律师在天津、河北、北京、新疆等全国各地代理了包括e租宝数百亿非法集资案、善林数百亿非法集资案等大量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是个法律概念,具体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遇到很多被告人或者家属哭诉:“打份工怎么就犯罪了?承受了严重的刑事责任和经济代价。”

鉴于此,得安律师对此加以分析,希望为走在求职路上及正在理财类公司工作的人员甄别某一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提供帮助。

一、得安律师:在非法集资类公司工作的法律后果。

其一,被拘留:很多员工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拘留、逮捕、起诉、审判,看守所关押了大量在非法集资公司工作的被告人。

其二,被判刑:很多员工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部分高管被以集资诈骗罪拘留、逮捕、起诉、审判,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其三,长时间羁押:从被拘留到法院判决,往往面临着一年到三年,甚至更长的诉讼周期,多数案件历时两年左右。

其四,收入被追缴:在公司工作的工资、奖金、提成全部会被追缴。

其五,投资亏损:往往有过多员工及家属也在公司投入大笔资金,血本无归。

其六,退赔损失:面临着向自己的客户退赔损失的严重法律后果,动辄几十万、数百万。

其七,影响一生:因涉嫌犯罪被判刑,有了刑事犯罪前科,对自己的未来职业、荣誉、家庭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得安律师:如何甄别所在单位存在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一个法律概念,具体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类公司的员工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01012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解释,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但是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对外借款形式的非法集资,有的是理财形式的非法集资,有的是ptp形式非法集资,有的是股权形式的非法集资,比较难以甄别,简单来说,符合以下特点就极大可能属于非法集资:

1、银行、保险公司等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

2、以向社会吸揽资金为目的;

3、面向社会大众,谁来投钱可以,不限制客户人数、不限制客户来源、不限制客户资质;

4、承诺给付回报;

5、公开宣传(包括口口宣传)。   

三、得安律师建议:如果您的求职单位或者在职单位具有上述特征,得安律师建议您:

1、求职的:请务必不要到这类单位工作;

2、在职的:请务必遵照执行以下方面

1)应该尽快离职;

2)应尽快帮助自己的客户从公司赎回本金;

3)应尽快赎回本人或亲属在公司的本金。

4)如果公司已经出现了资金兑付延迟,请注意:

其一,意味着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基本无法存续;

其二,意味着公司很快会被公安机关查处;

其三,意味着作为员工或者高管的你可能会被公安机关传唤,或者被拘留;

其四,积极搜集、准备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辩解理由;

其五,需要积极准备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投案自首、主动报案、准备退赔资金等,争取不被拘留;

其六,积极向专业律师咨询,在法律框架内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断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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