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务侵占罪: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不必然系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仅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李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律师王增强的有关李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受贿罪主体身份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如果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刑法第382、383、385条之规定,其所涉嫌贪污罪依法将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涉受贿罪,依法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亲属慕名委托王增强主任担任辩护人。介入此案后,王增强主任及时会见案件当事人并查阅全案卷宗,对此案进行详细分析,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虽在国家出资企业担任管理人员,但其并非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依法不能构成贪污和受贿罪。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在充分考虑王增强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李某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由于李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因而辩护人敏锐地把握到这一争议焦点并进行深入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李某所在某厂改制后的性质变更为非国有公司,其身份也变更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其主体身份不符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依法不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将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因而,如果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李某可能会因为犯有贪污罪而面临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受贿罪的处罚参照的亦是上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则被告人李某可能会因为犯有受贿罪而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则被告人李某可能最终面临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五、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从而成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王增强主任凭借其在刑法方面的专业造诣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为被告人出具了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并对辩护方案的可行性开展了多次论证。参加庭审期间,王增强主任针对本案依法提出“被告人李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对其涉案行为不宜定性为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最终在庭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赢得当事人的高度信赖与普遍赞誉。 六、主要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身份的认定:被告人李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对其涉案行为不宜定性为贪污罪和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贪污罪和受贿罪的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另《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一,被告人李某并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某厂改制后的性质为非国有公司,其身份也变更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 (一)经过改制,某厂的性质变为国有资本参股的股份公司。 1.某厂改制后的性质由国有公司变更为国有资本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李某最早任职于某厂,天津国资委于2007.12.15日批准某厂进行改制,改制后更名为某公司,股东由天津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独资,变更为甲公司,该公司有自然人股东股份52%、天津某集团参股48%。显然,改制后某厂的性质随之由国有公司变更为国有资本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