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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在逮捕后办理取保候审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139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即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逮捕了,仍然有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

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律师仍然可以为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建议检察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批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都是检察机关,如果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或证据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极低,所以了解检察机关会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至关重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向办案单位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第十八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3)过失犯罪的;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律师除了充分结合上述规定及犯罪嫌疑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外,还要创造、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并提交给办案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创造”不是伪造、捏造证据,而是针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能达成和解、调解,进行退赔,那么《谅解书》、《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就是新产生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创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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