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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的注意事项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268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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