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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被控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成功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依法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意见,被告人终获缓刑。本站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王增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丁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丁某某于2013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逮捕。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较大,且系共同犯罪较为复杂,被告人可能面临重刑罚,因而被告人家属慕名来到专研刑事案件的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请王增强主任担任其辩护人。会见丁某某后,王增强主任依法向某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指出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仅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因此依法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某人民检察院研究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在辩护意见中王主任指出,被告人在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方面均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虽然法院最终没有采纳无罪意见,但是对被告人做出了缓刑判决。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联系电话:18622761981;微信号:18622761981 王增强律师简介:王增强主任系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天津市南开区十四届政协委员;天津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天津电视台法眼大法庭点评嘉宾;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实践导师;入刊《中华儿女》、《聚焦中国梦》、《今日中国》之访谈;入刊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入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年鉴》名律访谈;入选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青海省民和县满香助学金创立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曾考入检察机关,后到高校任教,现为专职律师,先后代理天津港特大爆炸案、蓟县特大大火案、瘦肉精非法经营案、e租宝700亿元非法集资案、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案、大量处级、厅局级官员贪污受贿案、数十起无罪案件以及中共天津市委支部生活社、湖南卫视、泥人张与喜洋洋纠纷等数百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丁某某是否具有职务侵占罪所要求的特殊身份?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并非起诉书所指控的某项目员工,其实质上是丁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三合伙人之一,并非《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的任何一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之主体条件。因而,在被告人丁某某主体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特殊身份要求之下,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应当无罪。 三﹑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丁某某担任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某工程,被告人刑某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负责该工程的现场协调工作。其间,在进行工程桩基检测时,被告人丁某某伙同邢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经与检测方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崔某某预谋后,签订两份检测合同,故意将其中一份检测数量63根、费用422100元的虚假合同上报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合同为检测数量40根、费用210000元)。 在桩基检测完工后,被告人崔某某从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检测费用422100元,其仅拿走自己应得的210000元(转账支票),当场将剩余的212100元交由被告人丁某某和刑某某。丁某某从中分得10万元,被告人刑某某从中分得112100元,均系个人使用。2013年1月8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退缴该公司10万元。 四﹑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丁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如果指控成立,被告人丁某某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本站点评 被告人丁某某因职务侵占罪被警方拘捕,根据刑法第271条及天津市司法实践,被告人存在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可能。王增强主任曾亲自经办、审批、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各类刑事案件数千起,对公安、检察、法院各环节、办案程序熟谙于心。在其从事律师执业经历中,他借鉴多年的法院工作经验,对整个律师行业及未来趋向做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并结合自己本身的特点走出了一条专业化发展的道路,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接受委托后,王增强主任认为,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符合取保候审之法定条件,因而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仅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因而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王增强主任经过分析案件材料,从专业角度依法提出被告人丁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无罪意见,最终获得缓刑结果。 六、主要辩护意见 被告人丁某某之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要求,不构成犯罪。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