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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得安律师解析取保候审的概念、条件、方法等要件。

来源: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1742

本站讯:

刑事案件中,当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采取拘留、逮捕等羁押性措施时,被告人及委托人最大的心愿可能就是取保候审,顾名思义,取保候审是被告人无需被羁押,在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以外候审的一种措施。得安律师所主任王增强领衔的团队从案件证据、法律规定、从轻情节等方面入手,先后为大量被告人申请了取保候审。

为了厘清取保候审的概念、条件,以及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如何办理取保候审,得安律师所专业刑辩律师路冲根据自己的专业、经验撰写本文,以作参照。

1、得安律师: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简而言之,取保候审后,原本羁押在看守所的人可以离开看守所,与家人团聚,但是案件仍然要继续走诉讼流程,案件尚未完结。

2、得安律师:办理取保候审的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据此,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是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

3、得安律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财物取保候审的。

4、得安律师: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除非:1)没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2)没有证据证实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6)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7)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

8)身份不明的;

5、得安律师:取保候审的申请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6、得安律师: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简而言之,取保候审可以通过提供保证人,也可以通过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实践中,缴纳保证金的方式居多。

7、得安律师:取保候审期间的注意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8、得安律师:取保候审的期间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9、得安律师:拘留后37天内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最长30内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实践中称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37天为“取保的黄金时期”。在取保的黄金时期内,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10、得安律师:刑事拘留后,律师如何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为了增加取保的成功几率,律师在接到所在事务所指派后,建议有步骤的进行以下事项:

1)做好会见前的准备工作。古语有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会见,不同看守所有不同的要求,建议会见前与同事或有相关看守所会见经验的同行进行交流。一般来说,要做好备案、预约、准备会见手续(委托书、会见信、亲属关系证明、律师执业证)、准备会见必备工具(纸、笔、手表、印台)等工作,当然啦,一份详尽的会见提纲可以让会见事半功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前,律师是看不见案卷材料的,家属了解的犯罪事实也是不完整的,因此,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的唯一途径是在会见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沟通,因此,会见——有效的会见是很重要的。达到有效的会见,建议律师在会见时了解如下情况: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主要的犯罪事实(同案的犯罪事实)、拘留的时间(逮捕的时间)、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到案经过、办案单位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了哪些证据等。

3)根据会见了解到的情况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并收集、提交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4)向办案单位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没有报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前(一般30天,部分罪名为3-7天),应当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后,应当向检察机关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5)与办案单位人员进行必要沟通。递交书面材料后,与办案单位人员电话沟通或者见面沟通也是有必要的(一般为案件报请审查批准逮捕后的第5-6天),在沟通中,你可以再次强调犯罪嫌疑人具有的可以取保的情节,了解办案人员的态度,有时在与办案人员的沟通中,甚至可以了解到取保的障碍,及早解决掉这些障碍,更能增加取保成功的机率。

6)等待/查询结果。对于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会在3日内作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结果,并会通知律师,律师等待即可。对于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检察机关原则上不通知律师,律师可以在案件进入审查批准逮捕后的第6-7天自行联系办案单位的案件管理中心进行查询,了解是否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7)联系家属,告知办案单位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11、得安律师:律师如何在逮捕后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据此,即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逮捕了,仍然有变更强制措施的机会。

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律师仍然可以为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建议检察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批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都是检察机关,如果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或证据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极低,所以了解检察机关会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至关重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向办案单位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3)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第十八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1)预备犯或者中止犯;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3)过失犯罪的;4)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5)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6)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7)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8)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9)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10)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11)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12)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律师除了充分结合上述规定及犯罪嫌疑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外,还要创造、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并提交给办案单位。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创造”不是伪造、捏造证据,而是针对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能达成和解、调解,进行退赔,那么《谅解书》、《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就是新产生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创造”证据。

12、得安律师:律师如何在审查起诉阶段办理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类似于侦查阶段逮捕后如何办理取保候审,不同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具有了查阅案卷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办理取保候审,律师能通过对案卷的分析,结合会见的情况,综合提出《法律意见》。

在这份《法律意见》中,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申请取保候审。

2)构成犯罪:是否构成其他较轻的犯罪,具有哪些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3)有哪些利于取保候审的条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办理取保候审,除了向办案单位提交《法律意见》外,如果有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也要一并提交给办案单位。

13、得安律师:律师如何在审判阶段办理取保候审

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没有成功办理取保,在法院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极小了,但是在审判阶段仍然是有一定机率成功办理取保候审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现: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当案件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律师应当第一时间联系案件的承办人员,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得安律师所律师路冲

  重点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生,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栏目特邀点评律师,毕业后即专职在律师所工作,专业代理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领域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经验丰富,认真负责。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集资、走私等大案要案,代理了冯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无罪、李某某挪用公款案无罪、高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等一批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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