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争取自由

救赎人生   公平正义

890562446.jpg

微信号:

13802025566


联系我们 在线服务

  咨询热线

13802025566/13802025599

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屋,另一方可以以不知情为由追回房屋吗?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436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第三方是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不知情的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但是离婚时可以要求出售房屋的一方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LINK

友情链接:


手机:13802025566   13802025599

传真:022-27253350

邮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得安律师楼(城厢嘉园3号)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