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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都给一方所有,另一方的债务会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免责吗?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37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即使双方离婚时已经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财产起诉双方要求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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