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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大学生盗窃,认罪认罚获得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2339

得安讯:

日前,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根辉代担任辩护人的李某盗窃案,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得安律师所主任王增强律师指派李根辉律师担任辩护律师,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案发后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赔、取得谅解,且系在校大学生,其犯罪情节轻微,遂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对李某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充分考虑辩护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对李某盗窃案决定不起诉。

公诉机关:区人民检察院

案  号:津宝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盗窃罪

被告 人:李某,女,汉族,被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认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4日,李某为窃取同宿舍同学王某某银行卡内钱款,在获取王某某银行卡账号及身份证信息的情况下,将王某某放在宿舍内的手机拆开并将手机卡安装到自己的手机内,获取王某某手机验证码,并利用验证码验证的方式将王某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与自己使用的微信号支付宝账号进行绑定。2018年8月15日,李某使用手机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的14600元人民币盗走。当日被王某某发现后,李某将盗窃所得的5000元人民币退还王某某,2018年8月17日将盗窃所得的2000元人民币退还王某某,2018年9月13日将盗窃所得的7600元人民币退还王某某,并获得王某某的谅解。案发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规定的行为,其真诚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还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法链接: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增强主任点评:

    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都具有偶然性,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都追悔莫及,这时候需要刑事司法人员公平公正的打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也需要刑事司法人员的怜悯情怀,人文情怀!推一把可能是深渊,拉一把可能是天堂!感谢本案检察官的公正!感谢本案检察官的怜悯!但愿李某此后人生无错!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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