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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无罪:被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得案律师依法辩护,刑事案件被撤销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1232

本站讯

日前,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武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公安机关撤案。

受律师所主任王增强委派,李根辉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本案,经疏理案件,辩护律师认为武某“离开事故现场再返回”并非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且事故责任认定有误,武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无罪意见,对武某交通肇事案做撤案处理。

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驾驶机动车未及时发现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有事故主要责任。

公安机关认定:武某肇事致人死亡,且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认为《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武某负有主要责任的基础在于认定武某肇事逃逸,而逃逸的法定内涵在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本案嫌疑人武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抢救伤员,救助无果便驱车前往附近医院寻求帮助,之所以未及时拨打120、110是基于武某长期在俄罗斯生活对中国报警电话不知晓,在驱车前往医院的途中以电话方式联系母亲,得知报警电话后停车报警,故武某离开现场不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在无法认定武某逃逸的情况下,武某在全封闭、全立交的高速公路行驶不能意识到在未封路、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下突然出现行人,其对事故不应当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建议公诉机关对武某交通肇事案予以不起诉。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武某交通肇事案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武某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撤销指控。

刑法链接: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增强主任点评:

    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存在一种机械的错误认识,即离开现场属于肇事逃逸,但是法律规定的逃逸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本案辩护律师所抓案件核心非常关键,当逃逸被否定,则事故责任也将被否定,则嫌疑人就不构成犯罪。

天津得安律师所: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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