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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无罪:被指控强奸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被告人获释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1495

得安讯:

被告人B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某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面临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期,其亲属慕名到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所主任求助。

接受委托后,王增强主任指派业务主任袁金磊律师、张波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经辩护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并经业务会议研究,辩护律师认为该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被告人获释。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某人民法院

案  号:2018冀1128刑初字17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强奸罪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B某某,男,汉族

辩护律师:

袁金磊,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   波,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院裁定:

河北省衡水市某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B某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某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决定对被告人B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某人民检察院的撤回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增强主任点评:

刑事案件定罪的标准永远是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对案件事实(或者主要事实)的认识必须完全符合客观事实,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真实,

这一标准被进一步细化为:①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②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③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④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就本案而言,现有定罪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合理可能,不能得出唯一结论,定罪的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则本案不构成犯罪。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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