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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被指控非法经营烟草约80万元,面临五年以上刑期,最终获得缓刑判决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5163

得安讯:

日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A某被控非法经营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缓刑。

本案案发后,侦查机关A某经营场所查扣无合法进口证明的外国香烟、无码段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79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以A某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被告人A某面临五年以上刑期。

王增强律师担任被告人A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A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认定非法经营罪不成立,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A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人:A某,,汉族,被取保候审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案发时在天津市某区与其父A某某共同经营烟酒店。经营期间,A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非正常途径、从他人处低价购进大量卷烟,在烟酒店对外出售。2017年4月17日,A某以人民币61200元的价格批发出售给王某某(已判决)ESSE(爱喜)卷烟1001条、黄金叶(发时达专供出口)卷烟100条、MILANO(米兰)卷烟50条,王某某在运送卷烟回北京途中行至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南营村北口附近被查扣。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某区将A某抓获,并在烟酒店查扣大量无合法进口证明的及无码段卷烟,查扣的卷烟价值人民币791338.0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王增强律师担任被告人A某的辩护律师,庭审中提出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本案管辖违法、本案取证违法、本案鉴定违法、本案价格认定违法、本案涉案烟草来源不明、本案被告人与其父亲属于家庭共同经营,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无罪辩护意见。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A某作为销售者在卷烟产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犯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郑犯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被告人A某销售伪劣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和被告人A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A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A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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