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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侦查机关认定参与集资诈骗5157万余元,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95万余元获刑两年八个月(已经羁押约两年半)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2091

得安讯:

日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

某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以《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人民币5157 5950元,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王增强律师、谢荷律师依法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张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涉案款项仅为五百余万元,其不应对同案犯的集资诈骗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在充分考虑辩护律师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以被告人张某某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5953000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海港区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辩护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审理法院: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案  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人:张某某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

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认定,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以放贷和在银行倒贷为名伙同被告人张某东、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高利为诱惑,吸收公众存款,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人民币51575950元。

检察机关起诉书认定

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虚构资金用途,以放高利贷和银行倒贷为名,直接或通过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等人间接向集资参与人占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等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322259853元,且全部用于非法集资的资金周转和亏空添补。经司法审计,杨某某在银行开立的8个银行账户由张某某、魏某某、占某某等人转入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2259853元,转回上述人员银行账户资金总额为333648481元。

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5953000元,并将款项转交由杨某某进行资金运作。期间,张某某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律师主要辩护意见:

王增强律师、谢荷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依法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张某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为人民币五百余万元,并非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认定的人民币五千余万元。检察院充分考虑辩护律师法律意见,未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东、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单独或共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东、张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参与数额、且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能够得到部分投资参与人的谅解等情节,故对被告人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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