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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持刀滋事致人轻伤,积极赔偿、认罪认罚获得缓刑判决。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2191

得安律所讯

    雷某因持刀伤人被控寻衅滋事犯罪,得安律师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经辩护律师依法辩护,法院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对被告人雷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审理法院: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寻衅滋事罪

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  告:雷某

辩护律师:薛艳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某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邢某1、白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雷某与二被害人系邻居关系,均居住在本市河北区╳╳路╳╳里2号楼5门5楼。2017年3月31日18时30分许,被害人邢某1、白某及儿媳、两个孩子先后上楼,行至5楼处,被告人雷某突然猛烈打开自家房门查看,并与被害人儿媳相互质问,随即被害人一方进屋并关闭家门。后被告人雷某在楼道内骂街并踢踹二被害人家门,二被害人及其儿媳先后出门了解情况,被告人雷某遂与二被害人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后被告人雷某拉拽被害人白某头发,将白某拉进自己居住的501号家中,邢某1亦在与雷某揪扯过程中跟随进入,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雷某击打被害人邢某1头面部,并持家中的水果刀将二被害人面部划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邢某1左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双眼钝挫伤构成轻微伤,面部伤口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白某头部伤口构成轻微伤。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雷某在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符合“无精神病”的诊断,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经证人报警,被告人雷某于当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邢某1、白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雷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后被告人雷某的家属与二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雷某家属自愿一次性代为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二被害人各自所得赔偿款数额由其自行分配。被害人邢某1、白某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雷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雷某从轻处理。本院准许并记录在案。

某人民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无视国家法律,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能认罪、悔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某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110接警单显示的报警电话并非被告人雷某所有,且公安机关并未查询到雷某所持电话的报警记录;另,被告人雷某在到案初期的供述中并未如实供述其打伤被害人邢某1头面部、持刀划伤二被害人的关键事实,因此,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某系初犯,能在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且已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被告人雷某与二被害人系邻居关系,双方仅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产生纠纷,最终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现双方纠纷已经了结,因此,对被告人雷某适用缓刑既起到惩治犯罪的作用,又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真正化解,使邻里之间化干戈为玉帛,能够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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