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生命   争取自由

救赎人生   公平正义

890562446.jpg

微信号:

13802025566


联系我们 在线服务

  咨询热线

13802025566/13802025599

合同诈骗罪:被指控在日本合同诈骗463万余元,经依法辩护,被告人石某某获得缓刑判决。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678

得安律所讯:

  日前,某人民法院就石某某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开庭审理,得安律师所主任王增强、谢荷律师依法出庭辩护。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石某某伙同他人合同诈骗463万余元,王增强律师依法对本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发表了意见,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判决有罪,宣判缓刑。

审理法院:某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合同诈骗罪

原  告:某人民检察院

被  告:石某某

辩护律师:王增强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谢荷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石某某于2003年12月24日在日本登记结婚,并在日本获得永久居住权。2014年1月14日二被告人离婚,并约定石某某名下房产全部归石某某所有。被告人江某某在日本经营日本某会社,并担任社长。后在公司经营状况不善的情况下,二被告人自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隐瞒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二人婚姻状况,骗取对方信任,分别与高某某、马某某、陶某某、张某某订立购销合同,在取得预付货款后拒不发货,亦不返还货款,共计骗取人民币4639350.19元。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石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某石某某于2003年12月24日在日本登记结婚,并在日本获得永久居住权。2014年1月14日二被告人离婚,并约定石某某名下房产全部归石某某所有。被告人江某某在日本经营日本某会社,并担任社长。后在公司经营状况不善的情况下,二被告人自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隐瞒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二人婚姻状况,骗取对方信任,分别与高某某、马某某、陶某某、张某某订立购销合同,在取得预付货款后拒不发货,亦不返还货款,共计骗取人民币4639350.19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某起主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石某某起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江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具有法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可从轻处罚情节。对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具有相关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被告人石某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LINK

友情链接:


手机:13802025566   13802025599

传真:022-27253350

邮箱:deanlvshi@126.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得安律师楼(城厢嘉园3号)

Copyright © 2017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