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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存款案件不应唯金额论处,得安律师代理的某公司副总裁惠某某涉嫌非吸2亿余元,获刑三年。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2027

本站讯:

日前,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那就天津得安律师所主任王增强代理的被告人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各被告人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是本案量刑的重要依据,但本案具有特殊性,不能唯数额论,合议庭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实际作用、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其他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  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人:惠松涛,案发前系北京卓钰富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副总裁。

辩护律师:王增强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诚集团)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控制、组织、利用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诚融资租赁公司)、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惠鑫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平台发布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等年化收益9%-14.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被告人惠松涛受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指派,分别或共同管理安信惠鑫公司下设的钰诚融泰(北京)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诚融泰公司)、一诺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诺财富公司)、北京金钰联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钰联合公司)、嘉钰达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钰达诚公司)、利赢(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赢公司)、北京赛杰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杰思公司)、北京卓钰富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钰富诚公司),进行e租宝产品销售业务。被告人惠松涛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9日负责管理卓钰富诚公司期间,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16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人民币0.48亿余元。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系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庭依法惩处。

辩护方的意见如下:

被告人惠松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当庭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惠松涛的辩护人认为没有证据证实惠松涛明知e租宝具有非法性,钰诚集团的规模、对外宣传等足以让人对e租宝的合法性产生合理信赖,被告人惠松涛在本案中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仅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信息认定涉案金额和人数,未全面就投资人、投资合同、投资凭证、钰诚集团财务账目、银行交易明细等进行核对,本案关键证据未全面搜集;电子数据的提取不符合法律规定,相关证据存在严重瑕疵;此外,辩护人还认为本案犯罪金额最多认定为1.57亿元,而且要考虑重复投资的情况可能未全面查明,还有使用利息、奖励投资、员工投资的情况等;同时辨护人认为,被告人惠松涛具有从犯、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轻、本案部分资金能够返还、惠松涛既是被告人又是受害人、投资人为谋求非法高息存在过错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安徽钰诚控股集团成立于2013年5月,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成立于2015年5月,钰诚集团利用钰诚融资租赁公司、金易融公司、安信惠鑫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平台发布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转让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等年化收益9%-14.6%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自2015年3月开始,钰诚集团先后通过注册、收购等方式,成立、控制赛杰思公司、钰诚融泰公司、金钰联合公司、一诺财富公司、嘉钰达诚公司、卓钰富诚公司、利赢公司,进行e租宝产品的宣传和销售业务,并通过安信惠鑫公司对上述公司进行管理。被告人惠松涛受钰诚集团指派,担任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业务和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被告人惠松涛自2015年9月担任卓钰富诚公司副总裁,其中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9日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16亿余元,其中重复投资金额人民币0.48亿余元。

各被告人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是本案量刑的重要依据,但本案具有特殊性,不能唯数额论,合议庭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实际作用、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其他量刑情节确定刑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实际作用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指控的量刑档次内可以做到罪刑相适应,故不再区分主、从犯。

被告人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对此控辩双方均无异议。

裁判结果

被告人惠松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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