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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原公安局局长被控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三百余万元,依法辩护后,两罪变为一罪,受贿300余万降低为200余万,被告人获轻判。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1032

本站讯

日前,人民法院就被告王某某涉嫌受贿罪开庭审理,王增强主任作为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对王某某从轻判处六年徒刑。

一、得安团队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及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涉嫌收受或索取上财物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三、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被告王某某受贿事实成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本案处理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五、本案争议焦点:

1、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应当为260余万元,不应认定为300余万元?虽有证人证实涉案资金为300余万元,但是通过评估,其中装修费一项评估金额低于证人指证金额,应当就低以评估金额认定,据此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应当为260余万元。

2、被告人是一罪还是两罪?虽然反贪部门认定为两罪,但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以受贿罪一罪定罪。

3、被告人王某某在受贿行为中是否具有索贿之情节?辩护人认为,通过分析相关人员的言词证据,高某某等人均为了各自利益,主动联系王某某,给王某某一定好处,希望王某某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关系为其提供帮助。因此,在上述犯罪事实中王某某并无向髙某某等人索贿的情节。

4、被告人王某某年节收受他人钱款之行为,认定为受贿罪是否合理?辩护人认为,王某某与髙某某、罗某某之间年节送礼从金额上属于合理数额、时间具有持续性、“有来有往”、“钱权分离”,属于典型的礼尚往来,属于典型的违纪行为,犯罪嫌疑人已接受党内处分,该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5、本案被告人是否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受贿行为确实违反法律规定,触犯党政纪律,但王某某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故应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量刑。

六、本站点评:

王增强主任接受当事人家属之委托担任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王主任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周全的法律服务, 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针对案情需要,为每一位当事人研究、制定最为有效的辩护方案,不断为当事人的自由权乃至生命权而奔波、力辩,旨在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在职务犯罪中,能够两罪合一,能够将涉案金额从十年以上刑期的300余万元降低为200余万元,实属不易,同时还给被告人认定了自首情节,最终导致被告人获得轻判。

七、主要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关于涉案金额: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应当为260余万元,不应认定为300余万元:虽有证人证实涉案资金为300余万元,但是通过评估,其中装修费一项评估金额低于证人指证金额,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就低以评估金额认定,据此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应当为260余万元。

第二部分,关于被告人是一罪还是两罪:虽然反贪部门认定为两罪,但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案被告人是利用自己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斡旋受贿,仍然应当以受贿罪定罪,故本案依法应当以受贿罪一罪定罪。

第三部分,被告人王某某年节收受他人钱款之行为,认定受贿罪有失偏颇,认定其为违纪行为更为恰当。

根据《刑法》受贿罪规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求具有“权钱交易”情节,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也损害了国家、机关、人民利益。因此构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王某某逢年过节收受髙某某、罗某某等人几千元不等的钱款的行为属于年节正常馈赠,不宜认定为犯罪,认定为违纪行为更为恰当。

1、存在关系特殊性。单纯收受财物与正常的馈赠有相似之处,即一方送礼,另一方收礼,但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正常馈赠,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友谊、感情或某种特定的、道义上的感激事由而发生的,赠送礼物具有双向性,双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含有些丝毫的身份职权的因素。单纯收受财物行为,给予上下级之间职务隶属或有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与无职权的人交往中产生的,完全建立在“权力”基础之上,而且,“馈赠”礼物都是单向性的,受贿人除了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为馈赠人谋取利益之外,并无实物的回馈,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本案被告人与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被告人也有正常的馈赠,属于双向的。

2、存在行为连续性。单纯收受财物,社会上一般称之为“感情投资”,多表现为连续多次接受,行贿人为了培育好其与受贿人之间的“感情”,总是会频频地给受贿人“赠送”礼物,待到他们之间的“感情”根深蒂固之后,行贿人对受贿人所提之要求,受贿人就会尽力而为这与一般贿赂双方进行即时结清式的“权钱交易”不同。本案被告人与行贿人多年的关系,长期互有礼物馈赠,不同于行贿意义上的连续投资。

3、存在数额不合理性。正常馈赠的价值有限,与当时当地人们的一般消费水平相适应,因而是合情合理的。而单纯收受财物行为,数额明显超出社会习惯和礼仪范围,完全不合社会习惯和礼仪交往的一般范围,明显暴露出对权力的收买而非正常的感情交往。本案被告人年节所收礼物金额较小,没有超出社会习惯和礼仪范围。

辩护人认为从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单纯收受财物的行为缺乏受贿罪最主要的“权与钱”的交易性,不应该属于受贿罪,行为人送钱时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收钱人则完全无法将收钱与请托事项联系在一起,收钱与请托事项两者脱节,无法形成共性,所以这种行为仅能属于违纪构不成犯罪。本案被告人就属于此种情况,在年节收礼过程中,没有任何请托,送礼收钱与请托事项无任何关联,所以此部分不宜认定为受贿,而应当认定为违纪。

四、量刑方面:王某某具有多个法定从轻、酌定从轻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一)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在量刑方面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应当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要件,本案被告人宋齐完全具备该要件:

1、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且在询问核实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

2、如实陈述: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在被电话通知去做问话核实青岛房产信息情况后,立刻前往,并将自己收受髙某某等人钱款的情况如实供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亦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与在案其他证据一致,并始终认罪悔罪,应当认定其如实供述。

(二)被告人王某某具有退赃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积极退赃,在家属的协助下,全额退赃受贿款2885214元。因此建议检察机关应当从轻处罚王某某。

2016年11月1日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王某某案发破案经过对王某某积极退赃情况予以认可。

)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人身危险性小,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之规定,可对被告人王某某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始终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任何辩解,并表示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深刻认识,很后悔给国家、给社会、给被害人、给家庭造成的严重伤害。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受贿行为确实违反法律规定,触犯党政纪律,但王某某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积极到案,如实供述,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故辩护人恳请贵院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恳请贵院参考前述情况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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