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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求职进入诈骗公司,求职者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依法申请,犯罪嫌疑人赵某被取保候审。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441

本站讯

日前,赵某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亲属为其委托得安律师团队律师作为辩护人

介入本案后,辩护律师经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后,依法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公安机关经研究后,对赵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二、处理结果

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争议焦点

1. 犯罪嫌疑人赵某有无欺诈他人的主观故意?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从事的仅仅是电话销售环节,其根据公司提供的联系人信息,拨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需要办理贷款,如果客户有需求,则到公司具体商谈,确定办理即签订纸质合同,犯罪嫌疑人赵某主观上并无欺诈他人的主观故意。

2. 犯罪嫌疑人赵某是否符合诈骗罪之客体要件要求辩护人认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财物之所有权。赵某到该窝点,并未骗取或非法占有他人一分钱,赵某也并未获利一分钱,犯罪嫌疑人赵某并不符合诈骗罪之客体要件要求

3. 对犯罪嫌疑人赵某采取保候审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此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属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其行为并不具有对国家、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

四、本站点评

得安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家属之委托担任被告人赵某辩护人,得安律师团队通过自己的服务,使当事人对国家法律和执法的状况等等有着正确的认识,并能提高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在业内外获得了普遍赞誉。

针对本案,得安律师团队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由此申请人认为不宜对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五、主要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宜对其长期羁押。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

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我们了解,赵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无欺诈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犯罪嫌疑人赵某所述,其2017年6月中旬通过朋友介绍进

入某公司,2017年12月中旬某公司管理层人员唐某创立某有限公司,其跟随进入某有限公司,后其因个人原因决定辞职。2018年3月7日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某金融公司。在上述公司,赵某均从事电话销售业务,三家公司经营模式均相同,即为客户办理贷款业务并从中收取手续费。

(一)不符合诈骗罪之主观方面要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1、犯罪嫌疑人赵某被抓时刚到某公司上班,不具有诈骗他人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赵某陈述称,其主观上并未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也无任何诈骗他人的故意。其到某公司不到一个小时(早上九点二十第一天上班,十点多被抓),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2、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某公司、某有限公司无欺诈他人的主观故

意:犯罪嫌疑人赵某从事的仅仅是电话销售环节,其根据公司提供的联系人信息,拨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需要办理贷款,如果客户有需求,则到公司具体商谈,确定办理即签订纸质合同。公司另有评估部门、操作贷款部门,客户系根据评估部门对其个人信息的分析,向某公司交纳手续费,随后由操作贷款的同事为客户寻找放贷方,后以客户名义申请贷款,公司赚取劳务费即手续费。即便有个别客户未成功申请贷款,公司亦会退手续费。故涉案公司从事的并非诈骗活动,犯罪嫌疑人赵某也不知公司从事诈骗活动,主观上并无欺诈他人的主观故意。

综上可见,犯罪嫌疑人赵某确实没有诈骗他人的主观故意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之主观要件。

(二)不符合诈骗罪之客体要件要求:赵某并未侵占他人财物。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之所有权。赵某刚到该窝点,并未骗取或非法占有他人一分钱,赵某也并未获利一分钱。

(三)不符合诈骗罪之客观方面要求:赵某并未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罪客观方面要求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某公司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据犯罪嫌疑人陈述,仅到某公司不足一小时,未开展任何工作,其并未使用欺诈手段让他人交付财物,也并未帮助他人骗取财物。

其一、刚到某公司上班,不足一小时;

其二、其所坐工位电脑并非其之前使用:据赵某所述,其刚上班,被安排坐到一个办公桌处,原摆放在该工位的电脑并非其使用,且当天由于电脑系统出问题,其并未登录公司系统。

其三、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某公司并未拨打任何一个电话。

1、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某公司、某有限公司并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其一、其从事的仅仅是电话销售,联系需要办理贷款的人员,其

不负责贷款信用审核、发放贷款,不涉及评估客户信用环节,其根据公司要求回复客户,其无法得知公司是否存在欺诈。

其二、客户申请贷款金额及实际获得的借款存在差额,可能受

其自身信用或出借方影响,犯罪嫌疑人赵某并不知具体情况。

其三、公司收取手续费,为客户寻找贷款,未办成即退款,具

有正当性。

综上可知,犯罪嫌疑人赵某未实施诈骗活动,不构成诈骗罪,

不宜对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请求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决定。

二、犯罪嫌疑人赵某符合取保候审之法定条件,对其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本案犯罪嫌疑人符合该规定:

(一)犯罪嫌疑人赵某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的罪名为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对犯罪嫌疑人赵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第129条之规定,社会危险性包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犯罪嫌疑人赵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

1、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赵某此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属初犯、偶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犯罪嫌疑人赵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其行为并不具有对国家、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

3、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公安机关已经对该案进行侦查,相关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赵某对公司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并不了解,其始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不可能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行为。

4、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5、不可能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犯罪嫌疑人赵某具有固定住所,且家庭和睦、稳定,其所涉犯罪不至于导致其自杀或逃跑。

(二)犯罪嫌疑人赵某保证遵守取保候审法律规定,配合公安机关侦查。

犯罪嫌疑人赵某及其家属保证,会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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