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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借款反成诈骗,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拘留,得安律师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王某获得取保候审。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992

本站讯

日前,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其亲属委托得安律师作为辩护人。

针对本案,辩护律师依法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同时提出王某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意见,为王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二、处理结果

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争议焦点

1.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认为,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本案涉嫌套路贷,王某实为受害人,且从民间借贷角度,其未归还剩余借款,也仅仅是民间借贷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除此之外,本案亦并非一房二卖,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对犯罪嫌疑人赵某采取保候审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辩护人

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此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及不良嗜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危害社会,亦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并且王某家庭困难,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本站点评

得安律师团队在本案被依法提起公诉后接受委托,得安律师团队利用其丰富务实的刑事案件经验,在短时间内迅速为当事人梳理案件脉络,积极调取相关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针对本案,得安律师团队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取保候审之条件,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五、主要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系典型的套路贷,王某实为受害人。

1、基本事实:

据犯罪嫌疑人王某所述,2017年8月,其因资金紧张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北京的一个叫赵某的人借款,对方要求抵押,其以自有的某小区的购房合同作抵押借款10万元,但其实际拿到手的借款仅有6.8万元,赵某取得3万切点费、2000促成费。其所得款项有现金有转账,但具体对方做资金流做了多少其记不清,只知道到手的钱只有6.8万。对方提前扣除了利息等相关费用。

其回忆是赵某找来韦某、刘某,其当时并不认识二人,赵某让其与韦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其当时也提出质疑明明是借款,却做房屋买卖的手续,但对方称只是一个形式,就是怕将来收不回来钱也好有个保障,其为了得到借款便在对方催促下签字,对于合同内容并未细看,因其相信自己在还款日能够按期还款。

其与韦某签订合同后,是韦某让其以后每月10号前归还利息,并向刘某转账归还利息(韦某与刘某均系霸州人)。辩护人根据王某提供的事实及证据线索,通过其家人,在其手机手机内找到了赵某电话号码、刘某的电话号码、通话记录及微信账号、以及王某2018年1月9日、2月10日向刘某每月归还利息20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

综上,现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本案涉嫌套路贷,恳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敦促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取证,就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准确定性!不能仅以被害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认定本案为房屋买卖,而纵容套路贷团伙、成为其追逐非法利益的工具!

2、从民间借贷角度,其未归还剩余借款,也仅仅是民间借贷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据王某所述,其借款后,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还款,其便去国外务工,想赚点钱回来后再归还欠款,但其在国外也并未赚到钱,便回国想办法,没想到在机场就被抓,此前其从不知自己被网上追逃,其没有逃避债务的想法,而是外出务工继续赚钱。

3、本案亦并非一房二卖,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虽然2018年初王某因经济困难,便将某小区房屋卖掉,但其卖房款均用于归还此前欠款,并未挥霍、消费,其在暂时不能归还赵某等人欠款后,亦想办法出国务工赚钱。

而此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实际的房屋买卖交易,本案当然不构成一房二卖,且一房二卖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前提,是其隐瞒房屋已经被卖或被抵押的事实,而与另一位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继而过户的情况,且即使存在一房二卖,也有民事法律规制,刑法具有谦抑性,在民事法律有规制有调整的情况下,不应动用刑事法律插手民间纠纷。

4、赵某、韦某、刘某涉嫌套路贷,恳请贵院及公安机关查明事实。

根据嫌疑人王某陈述若成立,则赵某、韦某、刘某涉嫌套路贷,涉嫌罪名可能为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恳请贵院敦促公安机关查明事实,查明上述几人关联关系,通话记录、银行转账、微信联系记录等信息,查明案件事实!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予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事实意见及证据,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决定!

二、犯罪嫌疑人王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申请人认为王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之取保候审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罪名为合同诈骗罪,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犯罪嫌疑人王某涉案金额,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为18万元,若根据其借款金额为6.8万元,即便构成犯罪,其仅可能被判处较低刑期,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社会危险性包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不具有上述社会危险性:

1、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此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及不良嗜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危害社会,亦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为合同诈骗罪,不属于《刑法》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此前也从未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对其取保候审并不构成对国家、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犯罪嫌疑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相关情况。犯罪嫌疑人王某从拘留至今,始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没有过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行为。

4、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存在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可能。

5、不可能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本次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之前,一直遵纪守法。且犯罪嫌疑人王某有固定的住所,和睦的家庭,涉嫌罪名不属重罪,嫌疑人王某没有为逃避刑事责任而自杀或逃跑的可能。

三、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庭困难,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王某家中有老母亲,年迈多病、常年就医吃药,还有一个十二岁的女儿和2岁的女儿,现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就是其妻子,但其每月工资仅3000元,家庭生活已陷入极度困境。王某原系家具厂工人,因工伤被单位辞退,然后去国外做小生意,失败而回,此次涉案确系欠款导致,望贵院充分考虑本案性质及清洁,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犯罪嫌疑人王某及其家属能够保证其取保候审后在本案办理过程中随传随到,积极配合调查。

王某及其家属保证会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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