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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国内有重大影响力的民族资产解冻骗局告破,宣传部长王某涉嫌诈骗罪被拘留,辩护律师依法提出其被骗参与,不具有犯罪动机的无罪意见,王某被取保候审,最终无罪撤案。  本站讯 日前,公安机关依法破获了国

来源:天津安律师事务所作者:天津安律师事务所浏览数:1230

本站讯

日前公安机关依法破获了国内有重大影响力的民族资产解冻骗局,央视对此案做了专门报道。

嫌疑人王某被诈骗团队任命为宣传部长,因此涉案被拘留。得安律师王增强介入本案后,了解到王某本人深信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故而参与,其本人并无诈骗的故意、动机、目的。据此,依法提出王某不具有主观故意的无罪法律意见,并提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经研究后,公安机关对王某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到期后撤销案件

一、辩护律师

王增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802025566、微信:13802025566,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学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二、处理结果

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争议焦点

1. 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实际骗取他人财物?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王某并未骗取或非法占有他人一分钱,被害人并未将资金交付给王某,王某也并未获利一分钱,对此可根据其微信记录、银行账户查证。因此,王某并未侵占他人财物。

2.王某是否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辩护人认为,首先,王某本人并未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并未因犯罪嫌疑人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行为其四,王某本人是被骗参与,其所有行为均系被骗之下实施,其本人无任何诈骗的动机和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3.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保候审,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此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属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其行为并不具有对国家、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

四、本站点评

我所王增强主任在本案被依法提起公诉后接受委托,王主任利用其丰富务实的刑事案件经验,在短时间内迅速为当事人梳理案件脉络,积极调取相关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针对本案,王主任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由此申请人认为不宜对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五、主要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不宜对其长期羁

押。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

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我们了解,王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无欺诈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诈骗罪之主观方面要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犯罪嫌疑人王某陈述称,其主观上并未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也无任何诈骗他人的故意。其于2017年2月末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某项目平台,朋友称该平台是真正为老板姓做实事、做好事的平台,国家有老祖宗留给后代的民族资产可解冻,投入少量的钱就能有丰厚的回报,能让大家一起赚钱,并且管理人员在群内发送国家任命陈某职务证明等、国家领导人讲话等证明文件,在王某向认识的朋友核实后信以为真,且自己也投入资金,直至案发后才发现被骗。  

    综上可见,犯罪嫌疑人王某确实没有诈骗他人的主观故意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之主观要件。

   (二)不符合诈骗罪之客体要件要求:王某并未侵占他人财物。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财物之所有权。而根据现有证据,王某并未骗取或非法占有他人一分钱,被害人并未将资金交付给王某,王某也并未获利一分钱,对此可根据其微信记录、银行账户查证。

    (三)不符合诈骗罪之客观方面要求:王某并未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诈骗罪客观方面要求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财物。据犯罪嫌疑人陈述,其并未使用欺诈手段让他人交付财物,也并未帮助他人骗取财物。

首先,王某本人并未实施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根据犯罪嫌疑人王某陈述,其退休前任大学老师,在进入微信群一段时间后,李某直接通知其任宣传部长,在微信群内为大家讲解传统文化,但内容均围绕弟子规、孝道等国学文化,宣传的是正能量,丝毫未涉及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内容,不存在欺诈他人的行为。

其次,被害人并未因犯罪嫌疑人行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行为。

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欺诈他人投资的行为,因此也不可能存在

被害人因此产生错误认识而做出财产处分行为。

再次,王某的宣讲内容与陈等人诈骗行为毫无关联性。

王某所述,其宣讲传统文化的本意是由于其曾经是教师,具有教书育人的思维,讲孝道、弟子规等传统文化系为家庭和睦、提升自身素质、促进社会和谐,与陈等人宣扬的存在民族资产、做慈善等主题并不相符,无法起到辅助或推动作用。

综上可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是否构罪尚值得商榷,由此申请人认

为不宜对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请求贵局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决定。

二、犯罪嫌疑人王某之行为即使构成诈骗罪,亦符合取保候审之法定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本案犯罪嫌疑人符合该规定: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的罪名为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之规定,社会危险性包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

1、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王某此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属初犯、偶犯,且系退休教师,为高级知识分子,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2、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犯罪嫌疑人王某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其行为并不具有对国家、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

3、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公安机关已经对王某涉嫌犯罪一案进行侦查,相关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王某始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没有过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行为。

4、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申请人经会见王某,言语间数次哽咽,对于自己涉嫌犯罪至今难以认可和接受,且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其也是被害人身份。

5、不可能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湖北省荆州市具有固定住所,且家庭和睦、稳

定,其所涉犯罪不至于导致其自杀或逃跑。

(三)犯罪嫌疑人王某曾做过心脏手术,长期羁押无法保证治疗条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1993年曾在协和医院做过心脏房缺手术,导致心肌劳损、心肌缺血、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心影增大,胸骨区域多发环装高密度影,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治疗、维持,现由于时间久远调取病历具有一定难度,但王某胸前疤痕可证实其所做手术,对其长期羁押可能导致病情恶化甚至威及生命。

(四)犯罪嫌疑人王某保证遵守取保候审法律规定,配合公安机关侦查。

犯罪嫌疑人王某及其家属保证,会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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