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第三方是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不知情的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但是离婚时可以要求出售房屋的一方赔偿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即使一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起诉方提供必要证据进行证明,对方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法院能够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即使双方离婚时已经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财产起诉双方要求偿还借款。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即使是一方婚前借款,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使用一方父母工龄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实践中即使使用一方父母工龄,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该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没有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其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分割财产时可以要求少分。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在法庭上表达自己愿意同谁一块生活的意见,法院会着重考虑。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自知道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赡养父母亦为应尽的义务。
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可向另一方主张赔偿损失。
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应结合出资方及登记情况进行确定。
如出现此情形当事人应加强证据保存,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以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探视子女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子女抚育费通常应参照上述比例,如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人民法院可根据其伤害结果与程度来确定赔偿数额。
实践中,除此之外还需结合子女的年龄、父母自身特殊情况及意愿等综合因素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来确定子女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