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安讯:近年来,得安律师代理了诸多民间借贷案件,部分案件中出借人热心出借给借款人用于生计的资金,却遇人不淑,借款到期时借款人不归还借款。
得安律师: 借贷纠纷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案件,得安律师所专门成立了借贷纠纷业务部,专人负责办理借贷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了部分借贷案件由于没有资金给付凭证,仅有借条,面临败诉风险,故作出相关警示
律师解析:
依《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当对是否构成职业放贷或虚假诉讼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因此,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会通过关联案件进行检索审查。
律师解析:
依《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应当重点审查和防范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依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审查借贷双方的关系、出借人经济状况、借贷原因、款项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等基本事实。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经办人出庭接受询问,对于不符合常理的陈述和自认,结合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因此,要确定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
“套路贷”是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与民间借贷不同,应区别处理。
律师解析:
依《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标准计算。因此,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依《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
律师解析:
依《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因未能证明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合意而被法院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再次提起诉讼的,依法受理。原告应对不当得利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如存在上述情形,则原告要积极对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以维护己方权益。
律师解析:
依《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原告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的,应依据查明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要具体分析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为借贷关系来进行确定。
律师解析:
依《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认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 夫妻一方负债系用于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的;(2) 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投资,另一方虽未直接参与经营、投资但分享了经营、投资收益的;(3) 其他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因此,要综合上述因素来确定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考虑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习惯、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判断;(2) 借贷款项是否用于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类家庭消费支出;(3)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超过上一年度天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三倍;(4) 其他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律师解析:
依《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认定是否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 夫妻双方是否在借贷合同中作为债务人共同签字;(2) 非借款方事后是否补签还款方案、保证书或在庭审过程中表明对该债务进行追认;(3) 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非借款方作出口头承诺,或者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予以认可。
律师解析:
依《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以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维护家庭伦理道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原则,民间借贷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 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原因形成的“精神损失费”、“分手费”等债务。因此,存在违反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法律不予保护。
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判定;(2)诉讼保全担保费,一般不予支持;(3) 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和配套费等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在审查借贷合同约定的效力、相关费用是否实际发生、费用是否合理的基础上,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与利息、违约金合并计算后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依《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出借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以其名下不动产为出借人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抵押人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出借人依据抵押合同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因此,应依上述规定确定抵押责任的承担。
律师解析:
依《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对于通过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支付方式进行借款和还款的,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重点审查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相关支付媒介的账号的实名认证情况,绑定银行卡号及绑定时间,与对方的交易记录及资金去向等材料,准确认定借款是否实际发生等案件事实。 因此,要综合审查以确定借款是否发生等事实。
律师解析:
依《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对当事人依据同一份借贷合同分多次起诉本金或利息的,应当在综合分析同一份借贷合同项下的本息是否具有不可分性、是否全部到期、分次主张合理性的基础上,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及关联诉讼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综合分析进行确定。
债权人应注意保留确认函、对账单等相关材料以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解析:
依《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主张以现金形式完成交付,被告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应当根据债权凭证记载情况、当事人的实际支付能力、借贷金额的大小、资金来源、支付细节、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因此,债权人应加强证据保存意识以维护自身权益。